需求文件-哈工大公共区域增加无线热点覆盖项目
1. 采购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 配置参数 实配置192个AP授权,最大单台可扩展不少于512个AP授权,集群模式最大可扩展不少于4096个AP授权,冗余电源,支持8个千兆光电复用端口,2个万兆光口;厂家能够提供基于VMware虚拟机的软件控制器,方便未来无线网络的扩容;单台控制器支持的并发用户数大于等于其所能支持的AP数量乘以25;控制器包含网管软件一套,能够实现图形化管理,可对控制器升级管理,支持自定义升级时间,可管理的AP节点不少于250个。无线控制器,必须能够跟与juniper WLC2800控制器做成集群模式,实现AP数量扩展,控制器负载均衡和冗余。 无线AP,支持 802.11a/b/g/n 2x2 MIMO (2SS),同时支持2.4G和5G频道,两个流空间,内置天线,要求产品上市一年以上(以产品获得Wi-Fi证书和无委会产品核准证为依据),必须与POE交换机同一品牌 无线AP,支持 802.11a/b/g/n 3x3 MIMO (3SS),同时支持2.4G和5G双频三流无线3 WLA532-WW AP 品上市一年以上(以产品获得Wi-Fi证书和无委会产品核准证为依据),必须与POE交换机同一品牌 4
数量 (台/套) 1 无线控制器 WLC2800 1 双频双流无线2 WLA322-WW AP 34 频道,三个流空间,内置天线,要求产21 24口POE交换EX2200-24P-4G EX2200-24P机箱,支持24个POE+1 1
序号 产品名称 机 型号 配置参数 接口,4个sfp接口,支持每vlan生成树,配置命令提交生效方式。 EX2200-48P机箱,支持48个POE+数量 (台/套) 48口POE交换5 EX2200-48P-4G 接口,4个sfp接口,支持每vlan生机 成树,配置命令提交生效方式。 光模块 6 EX-SFP-1GE-LX 千兆单模模块 0 1 2. 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在报价前必须到达用户现场勘察现场环境及无线点安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成本,以及用户方施工细节要求,如果供应商未到达现场勘察,招标单位将不考虑此投标单位为预中标单位。投票方报价时需将各种费用(包括综合布线及设备安装的所有发生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需方不再支付合同金额之外的任何费用。
提供所投终端接入产品的原厂服务承诺函,所需证明材料必须在投标时随报价一并上传至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平台。
央采詹博网络协议供货商
投标单位必须在哈尔滨或在哈尔滨有办事处,当地必须具备技术人员及安装施工人员,能保证接能电话1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
3. 项目背景
本次无线网建设,主要任务是采用802.11n技术,增加哈工大公共区域的无线热点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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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货时间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全部货物的供货,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送货地点。
5. 项目质量和检验标准
1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供应商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技术要求和供货》部分中的规定及报价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采购人接受) 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3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4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5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供应商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供应商应在收到甲方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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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以此作为供应商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供应商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供应商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6 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
7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供应商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9 供应商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供应商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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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10 供应商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180天(6个月)。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11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应商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应商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12 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6. 项目培训要求
供应商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7. 项目测试验收要求
1、进场前的检验和测试
A、在提交项目产品前,供应商应当对软硬件设备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与测试,并出具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系统测试分析报告。供应商在项目产品进场前,应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申请。
B、甲方有权对供应商检验与测试过的软件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认开发软件能否符合规定的目标与要求。
C、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软硬件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软硬件产品,供应商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被拒绝的该软硬件产品,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定的要求,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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