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2)

2018-12-06 20:22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求过松、过严都不好,一定要把握住其中的‘度’。特别注意不要轻易把无关于采购项目本身的条款划入实质性要求行列或废标条款中。类似上述案例的事例还有很多,比如有些代理机构要求招标文件封皮、封底颜色统一,要求将不同采购文件分别密封,要求必须胶装而不能用其他装订方式、投标文件必须用代理机构出售的统一标准的文件袋或硬纸箱、要求密封材料是胶带而非胶水等等。依据该业内专家的观点,这些无关于采购项目本身的要求会给开标带来更多的麻烦。 8、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强行招标 ※案例:

某单位制冷改造工程施工招标,由于设计院设计深度不足,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清单、技术规范等资料并不满足招标的前提条件,而招标人因工期紧张等理由,坚持马上发布公告进行招标,并打算采取预算比例下浮报价的方式。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又陆续发出澄清文件对技术文件部分进行补充和说明。开标后因图纸与清单内容核算不一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方法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导致投标人报价的基础不一致,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仔细的计算复核,最终将投标人的报价调整至统一报价基础进行比较评审,并导致其中若干个标段流标。 ★分析: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土建安装等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条:(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项目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审批或核准手续;(3)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具有满足招标的技术条件,如技术规格、图纸、使用功能等。清单图纸等技术资料是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的必要前提条件,图纸应由专业设计单位制作,清单应由有足够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编制,招标人在招标前应仔细审核图纸、清单、技术规范以保证各种技术资料对工程量的描述统一、各项工作内容完整明确。

如果在不具备进行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发布公告进行招标,将导致招投标工作从开始就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如存在清单和图纸不能一一对应或设计深度不够等情形,而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中标造价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变动甚至出现返工,最终给招投标双方之中的某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一定要对所有有可能

影响报价的前提条件做到完整明确,避免因为招标前提条件的某种缺失,使工程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或引发供应商不满而发生投诉事件。 9、资格预审把关不严,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投标人 ※案例:

某单位扩建项目招标,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项目共8个标段,招标人在开标前20天组织了资格预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准时参加了开标大会。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了如下问题:1标段某设备采购,A公司、B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产品制造许可证;2标段某设备安装,C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合格、D公司无类似工程业绩;8标段某设备更换,E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所以开标后无法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决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因为资格预审的失误,给项目评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导致部分标段流标。

事后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标人为达到意向单位通过审查的目的,并没有对外邀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相关存档文件中外聘中立专家签字皆由招标人本单位员工代签。 ★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所以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是招标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为资格预审这项工作直接影响到最后的中标结果所以招标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上述案例中招标人用本单位员工代替外聘专家签字明显违反了本条规定。

招标人应聘请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经济专家参与审查。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委应严格把关做到审查流程严谨、审查资料齐全。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又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 10、资格预审后,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合格投标人 ※案例:

某采购项目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报名时间截止时,共收到13家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预审完毕后,除了H公司因为一项资质的证件没有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而被淘汰外,其它12家企业都顺利通

过了资格预审。考虑到如果12家企业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一天的评标时间可能不够,而代理机构的评标费用又非常有限,代理机构决定通过摇号的方式在通过资格预审的12家企业中确定6家参与最终的投标。对于代理机构的这项决定,12家企业都表示认可,都认为摇号是一种机会均等的做法。于是资格预审结束的当天,便在12家企业有关代表的监督下组织了摇号活动。随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13家企业都纷纷前来购买,代理机构拒绝了“H公司和通过资格预审但摇号没摇中的6家企业”的购买要求。这7家企业都当即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联名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 ★分析: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中,代理机构拒绝向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是否合法?2、资格预审合格后,代理机构可否再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所以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向H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并不违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所以代理机构摇号确定投标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11、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时代理商改变所代理设备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公告要求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资格条件中允许代理商代理生产厂家设备投标,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授权(针对此项目授权书),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有二家生产厂家及一家代理商满足资格条件要求;招标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代理商提供的厂家产品不是资格预审时的同一生产厂家,授权书却没有改变,经过与招标人确认,更改代理产品并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该代理商投标。 ★分析:

资格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代理商必须取得该项目的代理权,出具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代理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进行投标,其资格条件已经不满足该项目的要求,且具有骗取中标的重大嫌疑,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2、招标项目延期后,是否应继续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案例:

某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月25日。但在2月19日,采购人提出想对采购标的进行一些调整。于是招标公司修改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之规定,招标公司决定把开标时间延长到3月7日进行。于是招标公司很快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招标文件内容的更正公告以及开标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发出的第三天,H公司来到招标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被拒绝。招标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我们的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早就截止了,开标日期虽然延期了,但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我们并没有延期”。H公司在这个项目未开标之前向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监督部门责令招标公司改正,H公司获得了该次采购的投标资格。 ★分析:

透过这起投诉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开标时间延期后,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购买招标文件?二、决定延期开标时,招标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对此,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际惯例应该顺延。在国际招标中延期是比较多的,也是正常的。如: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只有两家投标人,一般会把开标延期7~10天,在此期间就可能有厂商来投标。在国际招标中延期开标与购买标书的时间是同步延期的。法律没有规定时,我们应该采用国际惯例。除非我们的采购文件有特别说明。

13、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变更后,应顺延开标时间 ※案例:

某采购项目招标,对4000万元的医疗器械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说明,投标人要按照投标总价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然而在投标截止日期的15日前,该代理机构又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再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此时代理机构已经停止发放招标文件,也没有顺延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两天,A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因无法购买标书,立即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人,认为招标人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有为\中意\的投标人创造条件。因为在当地医疗采购方面,近4000万元的项目是非常大的,他们一直跟进该项目,但发现要交纳40万元左右的投标保证金后,经过再三权衡,他们没有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 ★分析: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交纳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是招标人采取的一种自我保障方法,是否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是招标人的权利。所以,即使代理机构先是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又发布更正公告说明不用交纳,这样做也不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的内容,是对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权衡因素的实质性变动,因为40万元左右的投标保证金对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大的负担。潜在投标人会因交不起投标保证金而放弃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难以在第一时间获知更正公告的内容。如果代理机构能够顺延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日期,不会引发A公司的质疑。 14、先施工,后招标 ※案例:

某市工程投资金额4.5亿元,7月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但实际早在4月,该工程已经开始现场施工,在项目施工现场的《工程公告牌》显示:项目施工单位为A公司和B公司,工期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该公司工程招标负责人在7月份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工程开工三个多月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确实没做完。” 记者问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个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所以当初没招标就交给施工单位干了。现在正补办招投标手续,估计很快程序就走完了。” ★分析:

先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不难看出上述项目存在有重大内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腐败交易等嫌疑,情况调查清楚后相关人员必将受到严厉处罚。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2年2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至今日招标人明招暗定、先施工后招标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招标人先施工后招标,生米做成熟饭,再通过给评标人员做工作,补充完善招标手续,使程序合法化。此类行为完全使招标流于形式并容易引发投诉甚至法律纠纷。针对此类现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监督举报机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同时招标人也应加强依法招标的观念,以降低招投标活动中风险和隐患。 15、项目没有审批,先开展招标工作

某基建项目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对项目的建设进行了招标。有6家单位参与投标。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参加开标大会。评标结束一周后6家投标人却被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6家参与投标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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