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2)

2018-12-06 21:03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我局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 因我局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我局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七章 工资及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金昌市政府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金昌市地方税务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市局人教科统一管理,并按照市局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核交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各用人单位应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市局人教科,由市局人教科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交市局财务部门核发。未出勤者,不能发给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市局人教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后方可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后市局机关后勤中心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调整《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后,市局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我局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 市局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务保险条例》和金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局同意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市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局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市局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永昌县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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