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50年代起即已泛滥。1952年“三反运动”中的《人民日报》为例,1月24日报道了《北京市第五中学青年团员王世桓检举他父亲贪污行为》;2月4日报道了《北京大学学生展开坦白检举运动不少学生检举了自己亲属的违法行为》。
20世纪中国大陆告密之风盛行关键是阶级斗争新思维。比如,1957年,某杂志刊文指出:“‘人情’是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六亲’也各有自己的阶级地位,都是有阶级性的。问题在于‘近’什么人的‘情’,‘认’什么人的‘亲’。其中有一个显明的界限,这就是阶级立场。”文章公开支持以阶级立场为标准的大义灭亲,与传统封建王朝以皇权为标准的大义灭亲有何差别? 说是“大义灭亲”实则是当权者为维护一家族之利而利用人性的弱点的“大利灭亲”。比如,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出台的“告缗令”。“告缗令”规定:凡被人告发隐匿资产、呈报资产不实之人,其资产将被全部没收,没收资产的一半将被奖励给告密人。此令一出,民间告密之风大盛。再如,《血色黄昏》的作者老鬼说到杨沫及她父亲在文革期间相互揭发不过是为了自保,求个生存。还如,李锐之女李南央在回忆母亲对父亲和自己的“大义灭亲”式告密时,也认为母亲告密的主要动机,是为了现实利益,“要保住物质的和精神的地位”。李南央说:“母亲的‘革命’变得越来越‘真诚’,越来越‘彻底’。她不但把父亲的北大荒来信交给组织,还把夫妻间的枕边话全部抖搂出来,用这种大义灭亲的方式,证明自己受改造的程度,以期重新得到党的信任。
《红卫兵忏悔“弑母”》[1]这则新闻中,告发母亲的儿子面对媒体,公开承认:“从表面上看,我所追求的并非私利,志向纯粹高远,而实质上自保的成分占了非常重的比重。甚至我也把它算作自己的一种政治表现。政治表现可能给自己带来不一样的境遇”。
“大义灭亲”或者“大利灭亲”灭的是什么亲?“大义灭亲”不仅可以是“大义灭子”,而且还可以“大义灭父”了。在革命时期,表现为革命青年脱离“地主资产阶级”家庭,背叛自己的家庭出身和阶级。“大义灭父”在文革时,红卫兵相应领袖的号召,纷纷揭发批斗甚至打骂自己的父母和老师,造成无数的惨剧。元帅之子陈小鲁、开国上将宋任穷之女宋彬彬对自己在文革期间对校长及老师的伤害的忏悔都是对“大义灭亲”的反思与否定。包括文革之后被称为“伤痕文学”的作品,反映出了了红卫兵觉悟的程度。
要反对虚假的“大义灭亲”,就要传承“亲亲相隐”的理念。“亲亲相隐”的理念,后来这成为我国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皆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客观上维护了宗族伦常。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亲属有罪相隐的,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而须大义灭亲:一类是谋反、谋大
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刑法将隐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亲属均有拒绝作证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明确规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一方面是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是,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认为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这种制度在西方立法精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比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在全世界,无论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是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容隐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2]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刻,不要再鼓励大义灭亲,而是要回归到人性与人情,要建立起亲亲相隐的容隐制度。这不仅保护了亲情关系,也保护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当今这个时
代,“自由、平等、博爱”才是普世价值,是远比“忠孝”更先进的价值。我们只有树立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也才能避免大义灭亲。如今亲亲相隐制度终于进入立法部门的视野。比如,有的主张亲亲相隐应限定在刑事法律范畴内,不易扩大到民事等法律范畴。赋予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司法对人性价值的理性回归,彰显法律与情理的水乳交融,是值得肯定的。
[1]http://www.sina.com.cn 2013年08月07日13:33 中国网. [2]孟德斯鸠著曾斌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
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