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冀劳社[2006]67号)(7)

2018-12-06 21:15

二十二、集体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手续和权限,按隶属关系与国有企业相同。

二十三、外商、台港澳人员投资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以上人员原属单位职工的,本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审定也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二十四、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足额补缴。不足额补缴的,按以下办法扣减本人当年的缴费年限:12?[(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当年实际缴费金额)÷当年应足额缴费金额]。扣减当年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一位小数。

二十五、?方案?实施后,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制度。

1.?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维持不变,同时享受?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按?方案?规定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3.?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中人”),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社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与“新人”相同。一九九六年离退休的也可以一次性发给。

第三部分为缴费性养老金,以?方案?实施前(1995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其中,在计算?方案?实施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先用90—95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

S=C12[(X1C1+X2C2+X3C3+X4C4+X5C5)+X6C6)÷6]式中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X1,X2…X6:分别为职工95、94、93、92、91、90年缴费工资;

C1,C2…C6:分别为95、94、93、92、91、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当年指数和平均指数在计算时保留三位小数。

第四部分为补贴,对?方案?实施前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按一定比例计发。“一定比例”的计算办法为:

(本人全部工作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时工作年限)÷本人全部工作年限。

?方案?实施前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是指: 1.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88]68号文规定的五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 4.冀劳人险[1991]145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的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1992]161号文规定的燃料补贴5元; 9.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0.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1.冀劳险[1992]144号文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其中按岗技工资作基数计发养老金的不发放)。

二十六、?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市、地、县属企业经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部省属及军队企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仍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社会统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与正常退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标准相同;

2.缴费性养老金,按其在?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3、各项补贴,按正常退休年龄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不足10年的,不享受定期发给的养老待遇,其养老金一次性计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计发办法为:实行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行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采取分段

计发的办法,即实行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缴费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行个人帐户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八、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市、地属以下企业经市、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初评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省属企业及部队企业直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90%、85%、80%、75%计发,并按?方案?实施后“中人”的各项补贴标准计发各项补贴。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若低于按正常退休计发的养老金时,可以就高不就低。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凡已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十九、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统筹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

1.社会统筹养老金=中断缴费时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统筹养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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