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3)

2018-12-06 21:16

(五)出现教学事故,被校教务部门通报处理的,或教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教师,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或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聘任。

(六)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应以教师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原岗位。

(八)学院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基本职责和工作量化要求的成果进行考核,对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九)专职辅导员按学校有关学生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六、其他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包括学生辅导员、学院团委书记、学院党委副书记)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并可根据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新入职教师的聘用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校教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教师,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期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岗位。

3.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暂定为八级岗位;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十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十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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