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营业执照才成立,合作项目合同被批准之日起该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适用有关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规定。
3、【外资企业】 (1)定义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正)
(3)延伸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不是外国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尽管其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但就其总体而言,外资企业与中国的联系更为密切,依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中国对其有属人和属地的管辖权。反之,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以外依照某一外国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尽管它可经中国法律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只对其有属地的管辖权,没有属人的管辖权。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按合同约定所组建的企业,但外资企业则为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单独前来投资,也可以联合在中国投资,只要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就属于外资企业。
3)外资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外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虽然这类分支机构也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而且其全部资本也归其外国总公司所有,但它们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无独立性,完全从属于总公司;反之,外资企业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企业,从法律上讲,不从属于任何其他的经济实体。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定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2)适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
(3)延伸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化,1993年10月5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了三个有关“举办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通知,从而正式确定了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引进外资,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在中国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之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后,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此外,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
外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性质仍为外商投资企业,但是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登记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与外资比例高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差别在于不能享受外往存在25%企业所得税优惠,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含义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适用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延伸
中国自然人可以参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但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合营者不能是自然人。但有一个例外: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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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创:中国并购菁英汇 投行事业部 文/Ja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