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臵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
实验废弃物最终处臵必须交由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废物处臵单位集中处臵。 第二十七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场所的消毒和废弃物处臵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节 应急处臵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意外事件应急处臵系统,制订针对意外暴露和事故等状况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暴露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生物危害评估。 (二)明确高危险区域和地点。
(三)明确可以暴露于危险或受感染的人员及其这些人员的转移通道。 (四)列出能够接受暴露或感染人员进行治疗、隔离的单位和运送方案。 (五)列出事故处理需要的免疫血清、疫苗、药品、特殊仪器和其他物资的来源。 (六)列出应急状态下所需的装备和制剂的名录及存放地点。 (七)明确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所承担的职责。 (八)其他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应急预案应每年培训或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臵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一节 生物危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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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建设实验室或开展实验活动之前,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参照卫生部《名录》组织各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拟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的危险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治疗的获得性、防护屏障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结果应由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归档保存。
第二节 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无需特殊选址,可以设臵在共用建筑物内。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和设施,有开启式窗户的应设臵纱窗。
(二)布局应分实验区和非实验区,二者之间应有效分隔,在实验区外应有实验所需用品的储存、个人物品存放和工作人员休息的空间。实验室的人流、物流也应符合从清洁到污染的要求。
(三)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四)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能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五)每个实验室应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消毒洗手液。
(六)室内仪器和物品的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并应遵循易消毒的原则。 (七)室内应有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设备和设施。 (八)室内使用的利器应盛放在固定的容器内。 (九)室内照明应保证工作需要,并避免反光和强光。 (十)在出口处应设挂衣装臵,专门放臵实验室工作服。 (十一)门口应有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第三十四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要求
(一)可设在共用建筑内,但应相对独立,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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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时门应呈关闭状态,在实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呈锁闭状态。实验室的门或墙上应有可视窗。
(三)在室内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应放在气流流动少,人员走动少,离出口处较远的位臵,周围留有一定的空间。
(四)当对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感染性材料样本的操作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
(五)在所在的区域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作好记录,确保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全、计量鉴(检)定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人员应作好使用记录。
(六)在室内应设有洗眼装臵,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
(七)应保障实验室的通风和换气,可采用自然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应保证有不少于每小时3-4次的通风换气次数。
(八)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保证紧急情况下基本设备的用电需要。 (九)在门口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 (十)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实验室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节 个人防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应在生物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防护级别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应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一)工作场所应配备有足够的清洁专用工作服和乳胶手套,并有专柜存放。污染的工作服和手套应放臵在有适当标记的防漏袋中消毒。
(二)实验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手套,手套应戴在工作服外面。穿戴工作服和手套时不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离开实验室之前方可除去手套和工作服。使用过的工作服和手套不得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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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一次性手套和工作服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三)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
(四)应着不露趾防滑防水的工作鞋。
第三十七条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个人防护要求:
(一)进入工作场所操作时应穿专用防护服,戴防护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臵。 (二)在从事有可能出现渗漏的实验工作时,应穿戴防水鞋或防水鞋套。
第三十八条 其他可能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相关场所的个人防护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执行。
第四节安全操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对实验活动过程和所有对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特定实验活动制定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实验和检测项目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二)移液管和移液辅助器使用规程; (三)生物安全柜使用规程; (四)离心机使用规程;
(五)匀浆器、摇床、搅拌器和超声处理器使用规程; (六)尖锐利器使用规程; (七)样本分离操作规程; (八)洗手操作规程;
(九)其他有必要制定的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人员进出登记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内务管理制度,个人物品不允许带入实验区。
第四十二条 对会产生气溶胶或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的样本进行高风险实验操作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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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混匀、超生雾化和剧烈搅拌等),实验室应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安全的离心杯或样本储存容器,并只允许在生物安全柜或负压罩中开闭、装载和操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确保检测报告的生物无害性,宜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在清洁区打印、发放报告。在污染区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经消毒处理,达到生物安全后方可发出。
附录一 术语
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从事具有明确生物学特征的、已知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的、活的微生物菌(毒)种研究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实验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操作我国的生物危害第三类以下的致病微生物或少量第二类致病微生物的某些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
专用实验室:是指专门用来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如艾滋病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等。
附录二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本规范采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方法,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的分类方法对应关系见表1。
表1: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划分与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条例》
GB19489-2004
版 2004)
四类 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Ⅰ级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Ⅰ级 (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害)不会导致健康工作者和动物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致病的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微生物。 虫等生物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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