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信用社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信用社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三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XX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存款人在信用社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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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信用社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信用社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信用社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系统内重要空白凭证领取,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加其负责人和委派会计签章,分社预留印鉴为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签章或管库员签章(分社)。
第九条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柜员保管。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必须按开设柜台窗口情况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并明确印鉴卡管理责任。
第十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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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委派会计(或代班人员,以下同)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分社网点由分社负责人(或代班人员,以下同)审核,综合柜员制管理网点,由委派会计或事后监督审核。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信用社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第十三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委派会计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四条 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委派会计在开户行留存的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柜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按第九条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
第十五条 印鉴审核应执行双人验印。柜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初审工作,在验印时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委派会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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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人员)负责印鉴复审工作。核印完毕,初审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上签章证明。分社网点和综合柜员制管理网点印鉴复审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保管、移交
第十六条 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信用社(含分社)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委派会计或事后监督负责监交。
第十九条 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集中专夹保管。
第五章 预留印鉴变更
第二十条 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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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还应向开户行出具司法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变更或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申请变更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应出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
变更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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