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电大渡河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实行“全员”责任制,凡车辆驾驶人均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负责,并按责任与利益对等的原则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第二章 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
第三条 所有车辆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交通安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部门协助。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和保险、维护及保养等。
第四条 车辆维护及保养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小车班专职驾驶人员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随时具备出车条件。凡因维护保养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损害的,驾驶维护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公司接待事务用车和职能部门现场办公及员工轮休石棉至乌斯河火车站用车。公司领导使用车辆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员工长途公务用车,原则上乘火车,特殊情况,需填报“用车申请单”,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遇重大会议或重要接待活动,车辆调度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专人调度。
第七条 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定点制,考虑维修质量、工期和经济因素,原则上在 范围进行汽车修理,定点修车单位每年末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订、履行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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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车辆在 实行定点加油,定点加油点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办公及加油站的条件提出调查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订、履行维修合同。
第九条 公司车辆保险实行招标管理,保险单位每年末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投保。租用车辆在原单位参加保险。
第十条 公司本部实行专职驾驶员制度,员工严禁私自用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不同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分别按下列比例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 0.1万元以4% 下 0.1—1.03% 万元 1.0—3.02% 万元 3.0—5.01% 万元 5.0万元以另 行 处 理 上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生交通事故所
赔 偿 比 例 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5% 赔偿比例 主要责任 全部责任 弹性系数 7% 10% 2%--4% 4% 6% 9% 2%--3% 3% 5% 8% 1%--2% 2% 3% 5% 1% 53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自负: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私自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将车交与无证人员驾驶;未经许可,将车交与公司专职驾驶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肇事后逃逸或故意驶离事故现场;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放车辆造成经济或财产损失;利用交通工具违法乱纪。
第十三条 经查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给予5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处罚金额每次为50元的有: 1.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不入库;
2.出车时,责任车辆不具备出车条件(如卫生、燃油、轮胎等原因不具备出车条件);
3.停放车辆存在明显的不安全、不规范现象(如占用停车场过道造堵,车窗不关等);
4.在高速公里上超速行驶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二)处罚金额每次为100元的有:
1.因驾驶人员个人原因而延误公司领导出行; 2.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 (三)处罚金额每次为300元的有: 1.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
2.发生事故,私自解决未果事后引发纠纷;
3.责任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其原因与车辆维护保养有直接关系;
4.因驾驶人员个人原因延误公司领导出行并严重影响公司领导工作。
5. 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
(四)处罚金额每次为5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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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后驾车或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将车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私自动车或将车私自交与他人驾驶。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配合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及安全部门配合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并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有关工作;凡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内部员工伤亡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 在聘用年度内,驾驶员有以下情况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将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不安全情况 发生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的一般事故5次,或发生负次要责任的重大事故3次,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 发生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3次,或发生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事故2次,或发生负次要责任的特大事故待岗1个月。 1次,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10000元及以上 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般事故3次,或发生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2次,或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事故1次,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30000元及以上。 第十六条 凡专职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公安交警部门
待岗12个月。或予以解聘 待岗2周。 对临聘驾驶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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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吊销驾驶证、扣分累计超过12分需要参加培训等,其间不能出车的,视为待岗。
第十七条 关于驾驶员的奖励
1.全年无责任事故,给予2000元安全年奖;
2.全年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少于2次,并无其他责任事故的给予1000元安全年奖;
3.每季度实行一次车辆安全评比竞赛,包括安全天数、里程保养、修车次数及金额、文明驾驶、车辆卫生、修车日志等,综合得分排名前三名给予300-500元奖励,凡发生任何原因责任交通事故则无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公司填报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报表和事故报告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时报送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划分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规定日常管理。
1.部门公务用车原则上提前1小时提出申请;外出长途提前12小时以上提出申请,以便统一调度。
2.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车库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放在其他位置;出车期间,要将车放在正规的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在其他位置;由此发生的车辆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3.车辆入库时,做到车容整洁,油箱燃油充足,并及时补给常用物资。
4.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公司以外单位因特殊情况借用公司车辆,由综合办公室填写车辆外借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借车单位有关负责人和驾驶员交待注意事项,保证借用车辆安全按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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