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可以债权人认可的新抵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抵押物。当货物出现跌价风险,导致总价值低于确定的金额时,及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如增加存货,或提供债权人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关注价格风险,建立预警机制。可与债务人约定一个价格浮动比例,设置一个预警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一定幅度时及时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提供补充担保物或保证金等。
约定存货实施第三方监管。主要操作模式为由借款人、保管人与债权人签订三方仓储保管协议,约定对被监管的抵押货物的提取与出库,保管人凭由债权人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并要求债务人购买以债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一切险。
3.勤用监督权
(1)对设定与登记审核
债权人应及时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浮动抵押之设定采书面成立加登记对抗的形式,但书面协议中并不要求详细列明抵押财产的范围,在登记时也只需注明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抵押或部分抵押,列明类别即可,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此外,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设定人以合理价格卖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脱离抵押标的物,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标的物,由此导致的抵押标的物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需办理抵押标的物变更登记。这是浮动抵押的特性使然,但使得抵押财产的范围既不确定也难以掌控。债权人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方可以在签订动产浮动抵押书面协议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届时已然确定的财产清单,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机关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申请时提交细目,并由登记人员对抵押人提交的细目与实物进行对比,无误后发放登记证书。
(2)规范评估程序
抵押财产的分析认定和评估是浮动抵押的关键问题。为解决动产
浮动抵押物价值的难以预测和确定的问题,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对参与抵押物价值评估的中介公司的资质审查, 选择信誉度高、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求其根据抵押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产品销售量、库存商品量等合理评价抵押人在一定期间内所拥有的动产平均价值,以此为基础确定适当的抵押率和贷款额度,防止其高估抵押物价值损及银行权益。另一方面要规范评估程序和加强对评估公司的管理。债权人可以通过招标形式选择资信程度较高的中介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统一对全省的抵押品进行评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性。同时,加强对入围中介机构的考核和动态管理,适时淘汰不适应业务所需的评估公司。
(3)借款人信用风险防范
要定期检查抵押物的安全状态,内容不仅包括抵押物的自然安全状况,还包括检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有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发现抵押物转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情形的,按照《物权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要求企业将转让款提前还款或提存,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物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以保险赔偿金、其他补偿金等予以赔偿。发现抵押人因非正常经营活动处分抵押物的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等救济权利并行使抵押权。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对某项进行浮动抵押的整个债务的偿还进行整体投保,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来进行制衡和监督,以防范风险。
(二)完善法律制度对动产浮动抵押债权人法律风险进行控制 1.规定特定化的行使模式
关于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浮动抵押权的问题,《物权法》未明确规定,建议借鉴日本《企业担保法》规定特定化的行使方式,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实现申请,由法院在受理浮动抵押权人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实现条件后,作出实行浮动抵押权的决定,同时发布浮动抵押权开始实行的公告和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的财产。 [11]由于我国浮动抵押为四种动产浮动抵押,且抵押标的物仅以结晶时所存四种动产为准,因此我国浮动抵押
的实行,并不必然引起企业的清算与破产程序,这不同于日本企业担保权实行之后果。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权实现后,企业法人清算,符合破产条件的,进入破产程序,当属《破产法》调整,不符合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采用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控制抵押人再对财产进行处分。
2.赋予债权人权利及其保护机制
由于抵押人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有权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设押企业财产,因而在实际中有可能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企业非为经营目的而非正常压价出售产品,变卖财产,在企业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故意隐匿财产、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为了避免抵押人滥用权利,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如:对抵押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质疑权、将浮动抵押变为固定担保的变更权、恶意行为的撤销权和发现抵押人懈怠行使债权时的代位追偿权。
3.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
浮动抵押权的优先权次序在我国适用一般抵押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结晶前的抵押物范围的不确定性使得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较弱,法律可以通过明确规定受偿次序来增加可操作性:1、代管人报酬及转让抵押财产所为支出。2、国家税款、公司员工的工资。3、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权受偿。4、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的优先次序:限制或禁止设定优先于浮动抵押或次序相同的固定抵押或其他浮动抵押;约定该浮动抵押与现存或将来之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的次序。5、如果合同中对前项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认定: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所设固定抵押优先于浮动抵押;数个浮动抵押之间,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浮动抵押结晶之后设定的担保,无论是固定还是浮动担保,都只能在浮动抵押之后受偿。
4.加大惩戒力度
对抵押人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应进行明确的惩罚。由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权人的利益存在较大的易受损害的可能性, 而《物权法》对此又缺乏相应的规定, 因此应对抵押人在动产浮动抵押中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既可运用民法的加大赔偿力度的方法,也可行使行政手段配合行政处罚,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与刑法相衔接,充分发挥物权法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