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静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静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静态验收工作。
静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等专业验收组;专业验收组由铁路局处室负责人任组长,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处室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动态验收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
铁路局牵头成立由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检测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及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安全评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由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正式验收委员会由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按相关规定成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跨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铁路局负责管内部分的静、动态验收工作,以及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配合工作;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铁路局,牵头铁路局做好牵头工作。
铁道部可以委托铁路局对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成立由铁道部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高速铁路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下设工务工程、供电工程、电务工程、信息工程、房建工程、客服设施、环水保专业专家组。验
收专家组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工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供电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电务工程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信息工程专业专家组由信息办为组长单位、运输局和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房建工程专业专家组由工管中心为组长单位、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客服设施专业专家组由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环水保专业专家组由计划司为组长单位、工管中心为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共同组建专业专家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四章 静态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除第八条外的全部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工程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审查达到验收条件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向工管中心申请开展静态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根据建设情况,可分段分专业安排验收),以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未完成施工情况等;工管中心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开始静态验收通知,通知抄送建设司、运输局。
3.接到同意验收通知后,静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专业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静态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司将静态验收报告分送部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静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