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五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3.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编写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组织初审,初审后报工管中心;跨铁路局项目,工管中心要指定一个铁路局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铁路局会同其他铁路局对大纲联合初审后上报工管中心。
工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大纲进行集中审查,由铁道部总工程师签发铁工管函批复。
2.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大纲、既有线和高速铁路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期间的行车和施工作业管理细则。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由牵头铁路局组织编制。 3.铁路局确认具备动态验收条件后,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和管理细则启动动态验收。
跨铁路局的建设项目,各铁路局分别负责管内部分的动态验收工作,牵头铁路局负责组织全线拉通调试和运行试验等工作。
工管中心牵头、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动态验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4.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检测单位编制动态检测试验报告。
5.动态验收完成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司将动态验收报告分送专业专家组正副组长单位,专业专家组对动态验收情况及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送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抄送建设司、工管中心。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工管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铁路局和建设单位编制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建设司,抄送计划司、安监司、运输局、信息办、工管中心。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可; 4.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程序
1.动态验收合格并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建设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报告(附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司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为达到初步验收条件的,向铁道部提出初步验收建议及初步验收委员会组成建议。
4.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召开初步验收会议,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2),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步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另行组织制订。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估通过后,按铁道部规定开通初期运营。
第七章 正式验收
第二十八条 正式验收条件
1.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后;
2.初期运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与建设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6.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7.档案验收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九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会同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正式验收申请报告(附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建设司组织部内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向铁道部报告申请正式验收。
3.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建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
4. 高速铁路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召开正式验收会议,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以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证书?(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