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就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形式做一简要概述.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发表你的看法。 答: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形式主要如下:
一:恢复原状。即将受损权利恢复至其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这种损害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财产权等存在恢复原状可能的权利受损情况下。对于无恢复原状之可能的侵权行为,如身体权、名誉权等并不适用。
二排除妨碍:即排除受害人之权利受损之威胁。这一损害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加害人仍对受害人权利存在威胁之情况。同样主要适用于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中。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主要形式。以经济赔偿为主,赔偿范围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而对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则不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财产权,人格权,身体权等各项权利,在存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损失。
四:消除影响。指要求加害人消除基于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这一损害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与对被害人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情况下。
五 赔礼道歉 指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一
般作为附加性的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中。
我国现金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所能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对人格权的侵害;对监护权的侵害;对死者遗体的侵害;对名誉权的侵害。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的适用在我国受到了明确的限制,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以金钱赔偿非经济性损害和损失的赔偿方法,其衡量标准难以确定。对于感情的伤害,并不能以准确的金钱数额弥补。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抚慰性质的方法作为对受害人感情伤害的慰问。而至于对受害人所造成心理创伤严重,以至于需要就医等措施治疗,则应将其归结于金钱性的赔偿损失中,作为医疗费加以赔偿。
所以,在我国大范围适用精神损害不合时宜。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应将其限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以避免造成没有公证衡量标准的损害赔偿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