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通过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政府分解目标情况,可以给予区一定的扶持或奖励。
(三)注重绩效。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对以落实具体政策为资金使用目标的,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四)公开透明。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公开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纳入年初市本级预算支出的项目,执行中如需转移支付至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无需报批:
(一)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且明确管理规定的项目; (二)按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设立且明确管理规定的项目;
(三)现行财政体制已明确规定计算或清算方法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省、市现行专项政策设立且按因素法、
公式法安排用于个人或单位补助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该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指南、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方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实行“一年一定”,不再固化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进行清理和整合,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按照新形势不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撤销;对重复交叉、方向类同的转移支付项目,按照统筹规划、集中投入的方式进行整合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移支付方式,不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市级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出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且项目不再产生持续性效果、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市级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市本级支出。
(六)属于区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
移支付由区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中央、省和市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项目、分地区编制预算,准确列入收支分类科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随同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科学设置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充分考虑转移支付性质
和各区实际情况,促进实现地区间财力分布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
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
市本级向区级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以因素法为主,涉及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除外。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应当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