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第6、7章习题及全部答案(6)

2018-12-08 20:20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 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货物须经我国海关报关离境;出口货物必须结汇;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六、材料分析

1. 分析:根据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首先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即只需承担3%的税负。根据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将一般出版物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出售,则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

方案一:生产光盘直接销售。光盘的销项税额为450/(1+17%)×17%=65.38(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65.38-15=50.38(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450-150-50.38=249.62(万元)

方案二:假若该出版社将准备要制作的光盘改制成为电子出版物出售,则可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假设其制作成本上升到300万元,预计其收入也会相应上升到600万元,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00×3%-20=-2(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600-300+2=302(万元)

显然,出版社将光盘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后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节税高达52.38万元。 2. 方案一: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1+3%)×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81.55×(7%+3%)=728.155(元)

茶厂收益=1000×250÷(1+3%)-728.155=242718.45-728.155=241990.29(元)

茶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400÷(1+13%)×13%=46017.70(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400÷(1+13%)-1000×250]×5%=103982.3×5%=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7%+3%)=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5199.12-5121.68=93661.5(元)

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1+3%)×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400÷(1+3%)-103982.3-1165.05=283202.2(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5%×(1+7%+3%) =5719.03(元)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

第4章附加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利益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相互之间利益的最大化。

2.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填空题

1. 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 应税消费品 2.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复合计征 三、选择题(不定项)

1. B 2. ABCD 3. ABD 四、判断题

1. × 2. × 3.√ 五、简答题

1.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增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的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增延到销售环节再征收。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如果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企业应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汇率。一般情况下,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减轻税负;外汇市场波动越大,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也越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汇率的折算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因此,在选择汇率折算方法的时候,需要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六、材料分析

1. 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

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6×20×5%=16(万元)

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2. 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第5章附加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是指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在两种。第一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方式: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按一定比例参与收入分配;按一定比例参与分配房屋。

2.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二、填空题

1. 应税劳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 2. 9

三、选择题(不定项)

1. ABCD 2. ABC 3. D 四、判断题

1. √ 2. × 3. √ 五、简答题

1.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所有应税行为。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

2. 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

纳税人若想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需做到以下几点:

(1)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需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具体是指:第一,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二,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第三,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其价格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2)办理免税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办理免税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经纳税人所有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同意列为“四技”免税范围的已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对外籍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还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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