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办理免税时,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格,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属外籍企业和个人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还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材料分析 1. 方案一:如果公司同政府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政策规定,应以合同总金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表明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缴纳的营业税=2600万元×3%= 78 万元
方案二:如果只同政府宾馆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2340万元×3%=70.2 万元
方案三:根据税法规定,应该只就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340万元×3%=10.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纳税款=(78-70.2)万元=67.8万元,这种做法纳税最少。
2. 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甲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2500-1000)×5% =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乙企业转让房产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作价,无需缴纳营业税。契税在此按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75万元。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在乙方能够确保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欠款,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丙企业而不经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 =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50×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税负为0 。丙企业税负不变。
比较筹划前后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82.5-55)(仅就该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税负不变。
第6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 术语解释
1.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与名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同,属于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之所在。
2.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支付单位按支付金额扣缴所得税的制度。
3.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是国家为了扶持纳税人发展,从政策上帮助纳税人渡过困难时期的一项优惠措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 营业利润来源地是指经营所得的发生地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地,是以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是否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加以认定。即凡是在我国境内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均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营业利润。具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5. 投资所得来源地是指投资所得的发生地点。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是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标准。具体来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二、 填空题
1、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中国境内 3. 子公司、分公司
4.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年度利润总额、12% 6. 五 7. 10%
8. 50%、150% 9. 100% 10. 2、70%、2
11. 90%
12. 10%、5
13.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14.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实际运用地 15.推迟计税依据实现 设法压缩计税依据
16.低税率 低税率 经营行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三、判断题
1、×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由于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对这两类企业应按其所得来源地分别确定应税所得。
3、×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等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 √ 5.√
6.×
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 8.√ 9.×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0.√
四、选择题(含单选、多选) 1. B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题目中的专利权使用权按照每年的收入全额计算所得
税,应扣缴的所得税=600×10%=60(万元)2. C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应纳税额=[500000-500000×(1-20%)]×25%=25000(元) 3. D
采取全额免税法就是对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税,只对国内所得征税。因此,应纳税额=8×30%=2.4万元。 4. BCD
选项A错误是因为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可以降低盈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一般来说,在税负高低不同的纳税年度选择时,收入应该尽量在亏损年度或低税率年度实现,支出或费用尽量在盈利年度或高税率年度确认;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降低。 5. ACD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所以B选项不正确。 6. BCD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7.C 8.A B C 9.A C
10.A B C D 11.C 12.C D 13.B C 14.A B
15.A B C D 16.A C D 17.B C D 18.A B C 19.B C D
五、问答题
答: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是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标准。具体来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以上关于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或准则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所得税征税范围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具体筹划方法有:一是尽可能使“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失去联系。如果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即使要征税,也只是作为预提所得税,其适用的税率要比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得多(25%-10%=15%)。二是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国际避税地具有税收负担低,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外来投资者以及区域明确等特点,有利于筹划税收,获取额外利益。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降低资金周转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使高税国的筹资成本大大降低。一般而言,高税国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较高。如果高税负国家的公司到海外筹资,然后借给设在另一国家的经营公司。该公司在支付筹资的股息或债券利息时就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假如借款时承诺给债权人的资金使用费为10%,而代扣了预提所得税以后,债权人的回报就会下降。这时筹资公司就可以在某一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避税地设一个子公司,由子公司筹款后,再转借给经营公司,这样公司就避免交纳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另一种是作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最大的差别在于: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因此,这些差别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作为居民纳税人,从而达到节省税金支出目的。要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身份,关键在于要明确中国对公司、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总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即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从而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因此,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一方面要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区;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减少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总公司设在低税区,或者在低税区设立销售公司,然后以该销售公司的名义从事营销活动。低税区的销售公司从高税区低价买进商品,然后高价卖出,将丰厚的利润留在低税区的销售公司内,以便让销售公司享受低税负优惠,从而达到少纳税之目的。当然,这种方法并不是所有的商品转让都适合,这在跨国经营公司就尤其如此。因为大多数国家在其税收征管法规中都设有反避税条款,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讲究合法性,税收筹划也只有在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最终成功,所以,利用销售货物降低税收负担率仅限于那些税高利大的工业产品或者是可比性不强的稀有商品,因为这些商品的利润率较大,保留利润所得远远大于以此方法保留利润所支付的费用成本。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空间很大,除了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加大成本、费用和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部分的税收筹划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在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利用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以及其他环节的政策筹划等最终都要反映到计税依据的筹划上来。在日常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
(1)推迟计税依据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纳税人拥有计税依据,也就是有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这个思路下,我们可以做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迟获利年度出现。主要的方法有根据企业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