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习题1(1)(2)

2018-12-08 20:31

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4、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陪。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如果该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他方负责赔偿?

5、我向澳大利亚按FOB人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问我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推算之处?

6、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7、托运人某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于承运人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印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露,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露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能否就损失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8、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9、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装运至纽约,船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 试问上述两种情况哪些是承运人的责任?请简述理由。

10、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我方负责班轮运输。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由B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竟伪造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提走了货物。我方因收货人A公司倒闭,货款无着落,在获悉货物被冒领后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运输责任”,拒不赔偿。对此案,你认为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简述理由。

1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三、不同的贸易术语、不同险别的风险责任范围

1、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共100箱,投保险别为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轮船遭遇海啸,致使30箱货物报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2、某进口商A以FOB价格进口一批货物,并为货物投保水渍险。然后A将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的该批货物转卖给国内公司B,同时也将保险单转让给B。后来得知,在保险单转让之前货物已在海上遭遇雷击部分被火烧毁。B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是否该对B公司赔偿?为什么? 3、一批货物共5000箱由货轮从上海港运往德国汉堡港,在航行途中,货船遭遇海上飓风,海水灌入部分货舱,50箱货物被海水浸湿而受损。后货船又与流冰相撞,部分货物计150箱因受挤压而破碎,此时船舶也发生侧翻,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以保持船舶平衡,共抛弃货物20箱,船舶得以正常航行驶往目的地。问在最经济的情况下,投保人投保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哪种险别时,货主的所有损失均可获得赔偿。

4、我按CIF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1)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2)如果按CFR条件成交,结果又如何?

5、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6、我按CIFY条件向中东出口货物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海运途中因中东战争货船被扣。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7、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我方应该怎么办?

8、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厅级。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9、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或部分损失。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⑴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10、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包,货地目的港卸至码头,适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堡垒成掩体进行抵抗。罢工历经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

11、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

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12、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 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货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

试分析说明,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应该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该案例为CIF 合同,卖方的责任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从案例情况可看出,货物还没有到达风险界点,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货物责任,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首先,因为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起点是发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包括从发货人的仓库到港口的陆路运输阶段。

其次,货损原因是驾驶员的疏忽,该原因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13、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为什么? 14、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15、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16、70年代末石油短缺时期,犯罪分子用一条名为―SALEM‖的油轮装运了近20万吨原油由科威特开往欧洲(这批货实际上是科威特卖给意大利一家石油公司的)。但在离南非海岸不远的海上,该轮改变了航向,并将船名改为―LEMA‖驶进了南非,先协定的4500万美元的价格将原油卸下卖给南非政府。然后打满压舱水,好象满载石油一样开出南非,并将船名又改回―SALEM‖,再往前开,开到尼日利亚水很深的地方把船

沉掉了,算是船货全损。当时来救她的是一条英国船,船长很精明,马上就发现了几个可疑之外:一是当时海上风平浪静;二是满载的超级油轮沉下去却没有油漏出来;三是救生艇开过来时,船员的行李捆得好好的,根本不像逃难的样子。于是马上打电传给英国,伦敦保险 派人到海员上岸的地方进行调查,簋快就查明了诈骗的真相。该案的船货损失达6400万美元,在当时已是相当高的数额。

17、2005年7月15日上海泰德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中货代理向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标的物为泰德利饮料,共计8个集装箱,投保金额RMB 480000元,自上海经水路运输至湛江,由中远―汉涛河‖承运。7月20日6:10左右,在舟山沈家湾锚地抛锚避风的―汉涛河‖轮发生火灾,导致该保单项下货物受损。7月25日宁波公安局正式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数》,认定该起火灾是由于该轮承运的箱号位CBHU0783335的集装箱装载的次氯酸钙(氧化剂,属5.1类危险品),因高温、氧化、发热,造成箱内塑料包装物熔化燃烧,导致箱体温度升高引燃周边其它箱内的货物,进而造成该轮其余10个集装箱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包括上海泰德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投保的货物。

7月26日,被保险人向上海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称保单号:2028600970213050038项下承保的泰得利饮料自上海经水路运输至湛江的途中在宁波港附近船舱起火受损,提出索赔金额为RMB 194415元。平安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本次货物损失在运输途中发生,依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内容规定,货损属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无免责条款适用,应给予赔偿。随即委托广州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进行公估处理。公估人员当场对集装箱内饮料进行了抽样检测,3个受损较为严重的集装箱内的饮料,约20%饮料瓶受火烤后严重变形、烤焦,饮料以受到污染,需报废处理;80%的饮料瓶表面有烟熏痕迹,需更换包装;其余5个受损集装箱内饮料基本完好。

经审核保单、运单、发票等单证,该批货物损失赔款计算如下:8箱货物共计投保48万元人民币,足额比例为92.58%,受损其中3箱,被保险人提出全损,公估最终核定理算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该理算金额已考虑残值、足额比例、重复保险和免赔等因素,保险公司予以认可。 本案结案金额为人民币玖万伍仟肆佰陆拾陆元整RMB 95466.00

18、2006年4月13日,被保险人陕西通利筑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适用《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条款,保险期间为厦门到西安(铁路集装箱),保险金额为RMB1,415,544.88,货物品名为沥青,内包装为桶。货抵西安后,验货人员发现500多桶沥青泄漏。被保险人随即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随即安排现场查勘定损及受损货物索赔事宜。经双方共同清点,被保险人所运货物共破损511桶,泄漏折合204.40桶。 [损失原因及保单责任]

经查明,货物泄漏是由于装卸过程、货运过程中的碰撞、摩擦所导致的,具体原因如下: 1、装卸不当,叉车叉齿撞击导致沥青桶破损

2、运输途中颠簸,沥青桶相互撞击变形,造成许多死皱 3、途中撞击导致桶变形,将桶盖挤掉,从开口处泄露 4、桶底与车厢摩擦,底部摩漏泄露

该事故出险原因符合《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第一条:―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损、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为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予以相应赔偿。

但是由于包装桶尺寸较薄(被保险人未妥善处置好货物的防损工作),被保险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经协商,被保险人承担25%的责任。 [最终赔付]

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以及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核定损失的结果,经双方协商结果如下: 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此案合计损失RMB100,379.34,

最终定损金额为:RMB100,379.34(合计损失)*70%=RMB75,000.00 最终赔偿金额为RMB75,000.00。

19、广东人民保险公司于1997年9月17日承保了汕头食品有限公司1,600吨大蒜,承保险别为出口货运一切险,航程为海南三亚至马来西亚。 1997年9月25日,该轮到达马来西亚斗湖港。由于此时马来西亚发生森林大火,烟雾弥漫,致使该轮30日才靠泊卸货。10月6日卸货完毕,发现有600吨大蒜发霉变质,被马来西亚卫生局全部没收并销毁。因此被保险人向人民保险公司索赔40万美元。

案情分析与争议处理:人保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1,600吨大蒜最初是由连云港C公司销售给S物资供应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这批大蒜于1997年8月24日由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K”轮从连云港运至防城港。8月29日“K”轮到达防城港,在该港停留一个多小时后即离港驶往马来西亚斗湖。航行途中,该轮因主机故障就近折返三亚港维修。此批大蒜在三亚重新办理出境联检手续时,因其所提供的防城港海关出口联检等手续系伪造,而被三亚海关没收,并由海南J拍卖市场于1997年9月17日拍卖给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1997年9月16日,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此批大蒜的协议,并约定由后者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9月17日,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就此批大蒜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货运一切险。 97年11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此批大蒜是低值高保,汕头X食品公司旨在骗取巨额保险赔款。根据这一线索,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先后赴连云港、湛江、海口、三亚调查取证,取得了三亚海关对此批出口大蒜的一份证明。该份文件证明“K”轮在9月18日离开三亚时,没有在三亚海关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及联检手续,并且三亚海关从1997年9月18日至1998年1月20日为止都未曾办理过大蒜的出口报关业务。 此外,经过努力,保险公司先后得到了被保险人的运输协议、购货协议、载货船舶没有中途港的证明等文件。 从三亚海关的出境监管记录上可以看出“K”轮于9月18日从三亚港驶往深圳,而非马来西亚。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JH轮船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规定装货港为三亚,目的港为东马一个安全港口。另外再加上没有任何中途港的补充协议,这后面两个文件就排除了“K”轮挂靠其他港口的可能,而这又和三亚海关的出境监管记录自相矛盾。因此,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推定此批大蒜出口到马来西亚没有办理过出口报关手续,此次货运纯系走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其违背了合法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故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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