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新税法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 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 新税法将使各类企业在同一税 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 能力,着力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创新和研发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新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内资金比
较充足、 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调整 优惠政策, 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 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 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新税法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20 世纪80 年代以
来,国际上展开了以“ 降低税率、 扩大税基、 税收中性、 严格征管” 为主 要特征的税制改革。 进入新世纪,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各国 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 此 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不仅顺应时代潮流, 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 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新税法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促进区 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 五个统筹” 与科学发展。 在区域优惠转为产 业优惠的大原则下, 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 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 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升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
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枟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枠 ,
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其后的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枠 、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枠 、枟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的决定枠 都一再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从2004 年3 月召开 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共有541 位全国人大代表提 出16 项议案,要求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 2004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 得税法( 征求意见稿) , 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 预算工委及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 企业、 专家参加的座 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2006 年, 又再次征求了32 个中央单位的意 见。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 追求和利益主张, 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 从 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006 年8 月23 日, 国务院常务会 议通过了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草案) 枠 ,并于9 月28 日,将 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2 月29 日,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 将草案提 请2007 年3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 的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草案) 枠 得到了与会各界代表的普 遍高度评价和热烈赞同。 3 月16 日,以赞成2826 票,反对37 票, 弃权 22 票的高票,表决通过了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枠 , 从而成为 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 第1 条 纳税义务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公布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纳税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 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学理注解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 是以法人作为标准 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因此, 本 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①
中有关以“ 独立经济核算” 为标准确
定纳税人的规定, 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与现行其它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为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原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 ( 1993 年12 月13 日 国务 ① 本书学理注解中分别将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 、 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 , 简称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院令第137 号)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 ( 一) 国有企业; ( 二) 集体企业; ( 三) 私营企业; ( 四) 联营企业; ( 五) 股份制企业;
( 六)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枠 ( 1994 年2 月4 日财法字[ 1994 ] 第3 号)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 一) 项至( 五) 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 登记的 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 六) 项所称有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 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依法注册、 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是指 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 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关联规定
枟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枠 ( 1993 年9 月4 日发
国税 [ 1993 ] 87 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 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 共同作为发起 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 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25 %,应依照“ 暂行规定” 缴纳各项税收; 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 外资股份达到
§ 第1 条 纳税义务人§ 9
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 %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核准, 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 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枟 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枠 ( 1997 年1 月14 日 国税发[ 1997 ] 8 号)
[ 摘要] :……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 单位承租经营, 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 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被 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 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 单位承租经营, 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 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 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重新办理工 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枟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 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