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定枠 ( 1997 年4 月28 日 国税发[ 1997 ] 71 号) [ 摘要] : …… 一、合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二、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 由分 立后的企业承继。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 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 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 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在股权 重组后继续有效。 四、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 更多内容:见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枟 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枠 ( 1998 年4 月27 日
国税发[ 1998 ] 62 号) ①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 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 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 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 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 其工 效挂钩指标,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 未经分解落
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枟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枠 ( 1998 年6 月24 日 国税发
[ 1998 ] 97 号)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 一) 纳税人的处理
1畅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枟 条例枠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符合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被吸 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被 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畅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以 新设企业为纳税人。 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 一) 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 分立前企 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 更多内容:见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 )
枟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枠 ( 1998 年8 月19 日 国税发[ 1998 ] 134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四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 包括 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 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枟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枠 ( 国税
发[ 2 0 0 6 ] 6 2 号) 此文件第一条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