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2018-12-08 20:46

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公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2]246号)、《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2年版)》(国质检监函[2012]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本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措施不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监管措施,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监局”)负责制定本省工业企业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指导、督查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质量技监局依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具体负责开展本区域工业企业分类和产品分级,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第六条 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八条 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四川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2),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九条 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在对辖区工业企业分类时,可根据需要,选派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工作,对《实施细则》的评定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条 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评定项目,对本辖区的企业分为AA、A、B、C等4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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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AA类企业的分类,由市、县质量技监局按照实施细则对企业审核后,评定为AA类企业,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3:《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的AA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动态调整为B类或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符合AA类企业条件的自我承诺,对AA类企业动态调整为其他类别的应及时上报省局。

第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分类工作,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对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分类工作,在企业生产许可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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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时,由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派出观察员会同审查组,依据《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新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一般判定为B类企业。

对已获证企业的分类工作,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中,依据《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分类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将企业分类结果告知企业。

第三章 产品分级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等3个等级。其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风险等级指导目录》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可根据产品质量水平、行业状况、产业政策、社会关注等因素,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产品质量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对生产Ⅰ级(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原则上将监管方式相应依次下调1级;对生产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企业,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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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等。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质量技监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对AA、A、B、C等4个类别的企业,企业生产地的市、县质量技监局应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4种监管方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县质量技监局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和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并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县质量技监局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市、县质量技监局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

1.企业每年定期向市、县质量技监局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并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县质量技监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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