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
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省各单位和小区绿化水平,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云南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范围为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的达标率达到60%以上的方可申报云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
2009年3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小区需在开工前进行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的立项评审。已经开展州、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评选工作的,申报单位和小区应获得州、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称号后方可申报“云南省园林单位”和“云南省园林小区”。“云南省园林小区”可与
“云南省生态小区”同时申报及评审。
二、申报时间
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的评选是我省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的基础工作,每年评选一次,各州、市建设局须在每年的八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或小区提出申请,对照标准自评分80分以上的,由州、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园林单位(小区)对照标准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园林单位申报表》或《云南省园林小区申报表》;
(三)单位或小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客观反映绿地与总用地面积的关系);
(四)单位和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五)绿化效果的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其中:以上(一)、(二)项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三)、(四)、(五)项以光盘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评审与命名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采取查阅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对照标准打分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对审定通过的单位和小区进行命名,授予“云南省园林单位”或“云南省园林小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复查管理
对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取得“云南省园林单位”或
“云南省园林小区”称号后,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保留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
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标准
一、云南省园林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制度
1.单位领导重视,有绿化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庭园绿化建设管理资金落实。
2.绿化管理制度健全,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无非法侵绿、毁绿事件。
3.把绿化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
内容,单位职工有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用花草等植物装点办公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绿化景观建设
1.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其中:
工业、仓储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文化娱乐、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
机关团体、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2.属于旧城改造区(包括城中村改造区)的单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