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上诉状》(2)

2018-12-09 23:56

二居委会承继。

四、上诉人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问题

(一)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且不需要人民法院再对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

上诉人取得南关第二居委会(原南关村民委员会)的资格已经由上诉人家庭的宅基地档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购买村房屋申请审批表、多年分红利的单据、本次只分配给上诉人5000元尚差25000元的事实,以及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需要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居民(村民)资格进行认定。

(二)上诉人符合《南关二居土地补偿分配暂行规定方案》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

其第7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本居的户口自2010年9月28日开始冻结(结婚及出生人口入户的除外)。”

(三)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上诉人已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需法院确定

2010年11月13日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向部分上诉人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已经确认了该分配方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确认了该分配方案分配的款项为转让市场使用权所得款项,属于集体财产收益。上诉人作为南关二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资格。

五、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

本案的被告明确、上诉人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上诉人明确将唐山市丰润区南关第二居委会(原南关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为由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被告是明确的。

第二、上诉人在起诉中要求被上诉人向65名上诉人给付与其他村民的少分配的土地补贴款每人25000元,合计1625000元,全面落实同等的村民待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完全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

六、鉴于丰润区人民法院多次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绝行使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指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于2011年8月16日到丰润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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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拒收全部诉讼文书和证据,也未说明理由。用邮寄的方式邮寄又再次拒收。后上诉人两次到涉法涉诉联合接待服务中心举报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后,丰润区人民法院仅违法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诉人再次到省涉法涉诉接待服务中心举报其违法行为后,接待人员告知“你们应当直接找丰润区人民法院,问明白哪里不符合法定条件”。后上诉人于2012年7月2日又委托律师依法提交诉状和证据。而丰润区法院未经被告答辩,迳行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自上诉人起诉到拿到法定的《裁定书》用了一年的时间。鉴于丰润区人民法院以上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实、编造事实、有法不依的违法认定,该人民法院应当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01年居委会购买板市40年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没有认定;一审法院臵《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等诸多法律政策于不顾,枉法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证据1册。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XXX XXX XXX XXX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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