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题

2018-12-1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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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县食品卫生检验所为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发出公告,要求辖区内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不允许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告发出后,食品卫生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对各个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王某经营的乐府餐厅时,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的操作人虽均未戴帽子,且餐厅内有苍蝇,备用餐具中有的有油腻。该县食品卫生检验局遂对王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以处罚过重、适用法律不当,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法院应否受理该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则上不能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食品卫生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根据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原告王某违法事实清楚, 被告也拥有相应的职权。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也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幅度内,至于具体处罚多少,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法院不应予以干涉.因此,应该维持食品卫生检疫所的处罚决定。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二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3)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何认定?如果王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4)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1)就本案而言,属于治安行政案件,在我 国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原则,但由于市公安局不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所以王某可以提起诉讼,法 院应以受理。

(2)市公安局应该受理;因为《行政复议法》 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即不 夏行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4)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 条对判决种类及适用情形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该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 定序,应作班维持判决。如主要证据不足或适 目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 ,应作出撤销到决;如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可判决变更。 案情介绍: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 请问百乐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

百乐公司可以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10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甲对乡人民政府这一裁决不服,请问: (1)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先提起民事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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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甲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一并审理甲乙之间的民事争议?

(1)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政府对土地边界的确权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的决为前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 可以一并审理。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 国足球协会行政处罚案 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 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根据该规定,长春亚 泰甲A升级资格被剥夺,该队最后一轮甲B联赛的上场队员被禁赛1年,主教练被禁 担任教练1年。针对上述决定,2002年1月7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分别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足协,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足球协会 撤销作出的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中国足球协会赔偿因上述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费由中国足球协会承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两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于同年1月23日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问题】 作为行业协会的中国足球协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本案中,中国足协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

张某诉毫州市焦城区人民法院非法构留案

2001年7月24日,张某应法官徐某之邀开着自家的轿车到焦城法院办事,车放在法院院内。等到张某办完事出来,发现自己轿车的前后牌照均被法警没收,在张某找法警要牌照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引来群众围观。法警以张某扰乱法院办公为由,将其强行送往拘留所。张某被关进拘留所后,法警才向其开出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的拘留决定书。张某认为法警实施的是行政拘留行为,于是向毫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无果后,张某又以焦城区法院法警对其殴打致伤且被司法拘留为由向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张某起诉不属于人尽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裁定,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焦城区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出的与诉讼活动无关的管理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焦城区法院司法警察作出的拘留行为属于行政警察行为,是 一种形式上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实质上属于特定地域之内发生的行政行为,是实质意义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该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杨某诉东台市教育局拒绝核查考试成绩案

1996年6月19日,东台市教育局按照惯例部署全市小学毕业班会考,会考成绩作为学生升人东台镇初中部的人学依据。东台市中心小学学生杨某参加会考后,收到学校书面通知、被告知毕业考试成绩为语文92分,数学为90.5分。杨某认为成绩有误,要求核查,其父书面要求东台镇教管会予以核查,东台镇教管会书面告知的考分与学校通知相同。随后杨父又先后找到东台镇、东台市教育局的领导要求核查评分情况,均被答复为:只查积分,不查试题批改情况,即使改错了,也不能纠正 。

由于杨某的考分与东合市中学初中部的录取分数只差一分,致使杨某只能作为集资生人学,因此须交纳6千元。9月24日,杨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台镇政府和东台市教育局对会考试题批改情况予以核查。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对东台市教育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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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因拒绝核查考试成绩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 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要求的行为标准已经符合。本案被告拒绝为原告核查考试成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行为,首先,被告依法有满足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我国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 其次,为了能够减少财产损失,本案原告及其监护人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以便确定其真实性。最后,对于原告提出的核查申请,被告确实存在不允许核查的情况,客观上拒绝了原告的核查请求。

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诉黄石市公安局越权扣押财产案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于1993年4月与县工商联建安公司签订钢材订货合同“约定于1993 年4月24 日前向后者提供建材200吨。同年 4月12日振华公司将贷款购买的钢材分装两船停泊在码头待运排。当日下午,黄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人员到码头将振华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带走,并通知两船不得离港。振华公司后来从黄石市公安局处得知,张某涉嫌诈骗被收容审查,其经办的钢材被扣押。振华公司提出被扣钢材系贷款所购,与张某的诈编行为无关,多次申请放行该批钢材。黄石市公安局未予理睬。

1993年4月日,黄石市公安局强迫振华公司将所购钢材出售,并将所得款项汇到该局账户,随后解除了张某的收容审查。振华公司多次向黄石市公安局索要货款,后者只退还一小部分,其余款项则被使用.振华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认为其行为属于刑事侦查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公安局作出的扣押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黄石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石市公安局作出的扣押财产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措施?

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看,在判断公安机关两种行为的性质上,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法律授权标准,《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该项规定,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必须以法律是否有准确授权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侦查措施的同时,一并扣押了原告的财产,在此阶段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措施。但在其事后知道所扣押财产不属于赃物,也不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而是原告的合法财产的情况下,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归还原告财产;而是依然采取扣押措施、此时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不再具有刑事侦查行为的性质。其次,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强迫原告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并以原告财产偿还他人债务无法律依据,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福建省隆胜石材厂诉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强制措施 隆胜石材厂所属矿山每年开采的玄武岩荒料为9万立方米,都由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负责给本市的920余家石材加工企业供应,平均每个加工企业只能得到不足98方(立方米)。2000年,福鼎市人民政府曾通过下达鼎政办(2000)59和60号文件,从全市玄武岩荒料总量中提留8000方,指定供给22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2001年3月3日,福鼎市人民政府又下达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规定对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

照这样计算,今年需要从玄武岩荒料总量中提留11300方去供应那些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平均到每家企业头上,就要被提留12.28方荒料。而且福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 就有26家产值低于500万元,根本达不到其自己制定的扶优扶强条件。隆胜石材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的鼎政办(2000)14号文件。

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认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只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本案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才有限公司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对原告来说,该文件既没有给其设定权利,也没有对其科以义务,与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可诉的对象。原告无权就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制作鼎政办(2001)14号文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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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福鼎市人民政府已经停止执行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再判决撤销该文件,已无实际意义。福鼎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福鼎 1人民政府2001年3月13日作出的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违法。 如何认定福鼎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3日以鼎政(2001)14文件下发的《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这一文件的性质向题 ?

原告是否与福鼎市(2001)14文件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 ?

1970年滩溪县将淮北市口子酒厂(以下简称口子酒厂)的部分设备无偿划给了濉溪县酒厂(以下简称县酒厂),随后又将生产技术和技术人员转给县酒厂。因口子酒厂的援助,县酒厂也开始生产口子酒。1979年口子酒厂向国家商标局申报了“濉溪口子”的商标,并进行了商标注册。不久,县酒厂也以“口子”字样向商标局申报了不同证号的商标。1987年,商标局提出,两个“口子”互相含有注册商标名称,不符合酒类商品使用商标的规定。随后,商标局在主持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要求口子酒厂删掉已注册商标中的“口子”字样。由此引发了双方长达6年之久的争夺“口子”商标争执。

1993年,国家商标局作出批复,县酒厂以“口子”续展注册,口子酒厂以“滩溪口子”续展注册,两个商标分别使用。后县酒厂以口子酒厂商标续展注册不当为由,要求商标局撤销对“濉溪口子”的续展注册。1994年,商标局作出撤销 “濉溪口子”商标续展注册的终局裁定,口子酒厂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商标局超越职权为由,立案审理,并判决被告行为违法。 国家商标局撒销商标续展注册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终局裁决的事项有六项(1)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2)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调查核实并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3)对已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有争议的;(4)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可申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5)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6)当事人不服的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

本案中,国家商标局撤销原告商标续展注册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对相应事项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即法律将部分特殊行政事务的最终处理权赋予了行政机关而不再遵循司法最终裁决规则。 案例

农民张某自1990年3月以来一直在某市城西区从事人力三轮车货运经营。 1992年5月10日,由某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执法队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无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遂将张某的人力三轮车扣押。第二天,执法队将张某的三轮车送往城北废旧物资处理站集中销毁。 张某赶往该站,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执法队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态度恶劣,便将其就地关押在一间办公室长达10小时。

张某回到住所地某县后,决定起诉某市城西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市容管理办公室三机关。他在向上述三机关所在地的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关押地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起诉状两天后,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三机关联合执法作出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并判令三机关赔偿其损失,同时告知县人民法院,他已于两天前向被告所在地的某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和被限制其人身自由所在地的城北区人民法院函寄了起诉状,但是未办理手续。

县人民法院得知此情后,便与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城北区人民法院电话联系,该二法院告知均已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并已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办理手续。县人民法院向他们说明原告张某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并办理了手续,通知它们不要受理此案,而决定由本院受理此案。 针对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案例

居住在乙市个体经营户张某驾驶的A- 03676号汽车因被乙市公安局怀疑一周前在甲市交通肇事的车辆而于1996年12月10日晚被该局扣押,此后该局又将车辆交给甲市公安局扣押。甲市公安局的扣押清单(传真复印件)于12月26日由乙市公安局转交给张某。由于张某认为自己驾驶的车根本不是在甲市的车辆,故对乙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不服,以该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乙市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乙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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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97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后,决定追加甲市公安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送达起诉状本。甲市公安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中甲公安局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将此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甲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庭审中乙市公安局也以公务协助和保守“办案机密”为由,拒绝陈述将所扣汽车移交给甲市公安局的具体时间。在被告甲方公安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地域管辖权?

本案,应明确的是乙市公安机关实施的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具有何种性质,是该局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还是基于甲市公安机关的委托作出的行为。因原告收到的是甲市公安机关的扣押财物清单,故可以判断行为的真正主体是甲市公安机关,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甲市人民法院。该机关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 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因民事债务纠纷,村民汤某被一派出所传唤。在汤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之时,陪同其前往的幺叔等候于外。约十分钟后,派出所警员出来问幺叔:“你侄儿是否有病?”幺叔随即入内,见汤某“右手抓住椅子的边,左手发抖,脸色转青,眼睛发愣,呼吸困难,说不出话来。”之后,汤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在善后处理中,派出所所属某县公安局以汤某曾患肾病为由,认定汤某系肾病发作死亡,公安机关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汤家属一再要求进行尸检,可县公安局不但未予以尸检和法医鉴定,而且责成汤家属将尸体送殡仪馆火化。

火化之后,汤家属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认为:县公安局在未进行尸检、法医鉴定的情况下,认定汤系肾病死亡依据不足;但派出所对汤依法传唤是合法的,调查中也未发现派出所警员有违法行为,也无证据证实汤是派出所警员殴打致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维持县公安局对汤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的决定。

汤家属不服,以汤死前症状符合电警棍电击后的特征、公安机关无证据证实汤的死亡不是派出所警员行为所致为由,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清汤死亡的真相并给予赔偿。 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 例

合肥市民王先生等15家住户每日饱受楼下火锅店油烟、噪音之苦,他们为此把环保局告上了法庭。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王先生等人败诉。这是为刚得知楼下要开火锅店时就向环保部门反映了此事,环保部门告知,二楼火锅店已由环评单位做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即环评报告),环保局原则上同意了环评报告并对此做出了批复。王先生等人认为环保局的批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肥市“57号令”,遂向合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

“57号令”严格规定,禁止在居民宿舍楼的底层新建、改建饮食、娱乐行业,但并没有规定商住楼不可经营饮食、娱乐业,所以一般商住楼下的餐饮娱乐企业只要符合环保要求,对楼上居民影响不大的,环保部门可允许其经营。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等人居住的是商住楼而非居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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