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办法

2018-12-10 22:57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自建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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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自建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要求,切实推动院危旧房改造和自建职工住宅工作,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我院自建职工住宅的有关批复文件,在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生活区范围内: 1.新建职工住宅的认购和配售;

2.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旧住宅的腾退和补偿; 3.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旧住宅的腾退;

4.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旧住宅的认购和配售。

第三条 本次自建职工住宅分四期建设,拟新建职工住宅2128套,包含三种户型,其中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60-70㎡,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90-100㎡,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20㎡。

本次自建职工住宅涉及的危旧房改造的范围包括:原新街3-15、17、18号楼、东平街1-11号楼和泳池路6号楼。

第四条 院自建职工住宅配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以优先解决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旧住宅住户为标准,逐步解决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未达标职工和无房职工的需求为目的。同时,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全院职工的监督;自建职工住宅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经院务会和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院职工公布。

二、妥善安置、分步实施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建职工住宅优先满足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住户的需求;只有在对应的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妥善安置后,才可实施下一期的自建职工住宅工程建设。

三、先腾退、后认购原则。申请认购新建职工住宅或危旧房改造范围外的旧住宅的购房者必须先腾退其全部已购买或承租的政策性住房。腾退旧住宅以购房者与院签订腾退承诺为准。在签订腾退承诺后,申请购房者未能在腾退承诺中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管理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腾退协议的,不具备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的资格。申请购房者在签订腾退承诺和腾退协议后,方可认购自建职工住宅。

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产权户只需腾退其于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旧住宅,不需要腾退其他政策性住房。

第五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我院职工是指人事关系在我院的正式在编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不包括未转正的新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在退休后人事关系转移到地方的离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包括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及购买或承租军队住房等。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发布者:zjf 发布时间:2011-8-16 阅读:627次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按性质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

职工住宅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及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军队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二章 新建职工住宅的认购和配售

第六条 以下十类人员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 一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住户。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住户是指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并已经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住户。

二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

本办法所称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即我院所称“租房扣面积住户”)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按照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承租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并在发放房补时已被扣减相应承租面积的职工。

三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户。

本办法所称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户(即我院所称“有房零面积住户”)是指夫妇一方承租院内不可售公有住房,在发放房补时被认定为有房但未扣减其所承租的不可售公房建筑面积的我院职工。 四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已向院房产经营服务中心交纳购房定金的住户。

本办法所称已向院房产经营服务中心交纳购房定金的住户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符合院相关引进人才政策并经院务会或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在院房改部门备案,夫妇一方已与院房产经营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协议并交纳购房款或购房定金,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我院职工。 五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我院职工中住房未达标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住房未达标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认购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六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我院职工中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 七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我院职工中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八类人员: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我院职工中已向院房产经营服务中心交纳购房定金的职工。 九类人员:我院职工中的无房职工。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单身职工或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认购住房的职工,包括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及其他被视同为无房的职工。 十类人员: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小学移交地方过程中从我院划归地方的原我院在编教职员工,以及在我院房改过程中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我院公有住房并且房产位于危旧房改造范围外的其他单位的人员。

但是,第五、六、七、八、九、十类人员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购自建职工住宅: 1.夫妇一方未腾退其已购或承租的房改房的; 2.无北京市城镇户口的;

3.夫妇一方已认购或承租政策性住房,并且在签订所对应分期的自建职工住宅认购协议之前未腾退政策性住房或已将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 第一、二类人员可以申请购买新建职工住宅中任意建筑面积的一套住宅。

第一、二类人员以外的其他申请购房者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其享受的国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以上(包括80㎡)的,可以申请购买新建职工住宅中任意建筑面积的一套住宅;其享受的国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低于80㎡的,只能申请认购建筑面积低于100㎡的户型。(具体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可认购新建职工住宅的范围详见附件1)

第十类人员中没有职称或职务的申请购房者,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只能申请认购建筑面积低于100㎡的户型。

第八条 新建职工住宅配售价格分为基准价格和超标价格。基准价格是指按照成本核算参照同等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执行的销售价格。超标价格是指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高计价后计算的价格。

在职工住房补贴控制面积标准以内部分配售的新建职工住宅,按照基准价格计价;超过标准的部分,按照超标价格计价,即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比例提高计价。但是,第一、二类人员在认购新建职工住宅时,超过房补控制面积的部分仍按照基准价格计算,不按照超标价格计算。 各类人员购买新建职工住宅的购房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第一、二类人员购买新建职工住宅:

购房总价=基准价格×新建职工住宅建筑面积

第一、二类人员以外的其他申请购房者在购买新建职工住宅时,如果新建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小于申请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

购房总价=基准价格×新建职工住宅建筑面积

如果新建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申请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 购房总价=基准价格×申请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超标价格×(新建职工住宅建筑面积-申请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类人员如果没有职称或职务的,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70㎡以内的部分按照标准价计算,超过70㎡的部分按照超标价计算。

第九条 新建职工住宅每一期房源按照下列顺序认购:

第一顺序:该期新建职工住宅所对应的危旧房改造范围的第一、二类人员,以及“置换房源”住户。

“置换房源”住户是指第五类人员中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经自建职工住宅办公室同意后,愿意将自住房源配售给第一、二类人员中的住户,并且与该住户达成换房协议,从而取得该住户优先认购新建职工住宅的资格。

第二顺序:该期新建职工住宅所对应的危旧房改造范围的第三、四类人员。 第三顺序:第五、六、七、八、十类人员和第九类人员。

如果第一、二类人员中的部分购房者希望购买原住宅所在地段新建的职工住宅,在其腾退旧住宅后,院将提供已有的房源满足其租住问题。但由于自建职工住宅项目不能建设,致使其腾退地段不能新建职工住宅而导致购房者无法认购自建职工住宅的风险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第一、二、三、四类人员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与自建职工住宅办公室签订腾退承诺和腾退协议的,可以获得每户5000元的腾退奖励;未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承诺和腾退协议的,

不能获得腾退奖励。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住房的第一、二类人员可以在所对应分期的新建职工住宅全部房源范围内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按照摇出的先后顺序认购新建职工住宅。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住房的,在前款中的住户完成选房后,按照签订腾退承诺和腾退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当期未配售房源范围内先退先选。

第十二条 在第一、二类人员全部完成腾退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住房的第三、四类人员可以在所对应分期的新建职工住宅全部未配售房源范围内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按照摇出的先后顺序认购新建职工住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住房的,在前款中的住户完成选房后,按照签订腾退承诺和腾退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当期未配售房源范围内先退先选。

第十三条 在第一、二、三、四类人员全部腾退完成后,院将依据第五、六、七、八、十类人员申请认购新建职工住宅的人数和第九类人员申请认购新建职工住宅的人数的比例确定未配售房源的分配比例。

第五、六、七、八、十类人员和第九类人员按照《自建职工住宅排队计分办法》(《自建职工住宅排队计分办法》将依据职工的工(院)龄、职务职称、获得的表彰、奖励、处分以及单双职工等因素由院另行制定,并经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的规定计分排队。

排队在房源范围内的申请购房者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按照摇出的先后顺序认购新建职工住宅。如果排队在房源范围内的申请购房者放弃摇号、摇号后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放弃签订购房协议的,由排队在房源范围外的申请购房者按照排队的顺序依次填补,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五、六、七、八、十类人员申请购房者和第九类人员申请购房者在选房时,两部分申请购房者将以交叉选房的方式交替挑选,直至该部分房源完成配售。 第十四条 完成选房的申请购房者应于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向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交纳人民币3万元的购房定金;在新建职工住宅的销售价格确定后,院将根据新房的销售价格向完成选房的申请购房者收取房屋30—50%预售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和预售款的,视为放弃认购。

第三章 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住户的补偿

第十五条 第一类人员在腾退旧住宅后,可获得其所腾退的旧住宅的房屋补偿款;但是,在房改时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户,应当在补足按当年标准价与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后才可按照前款规定获得房屋补偿款。

房屋补偿款等于所对应分期新建职工住宅每平方米基准价格与住户所腾退的已购公有住宅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的乘积。即:

房屋补偿款=基准价格×腾退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第二类人员在腾退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应当补足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计算的房价款。在补交房价款后,按照第一类人员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发放房补时所扣减的承租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第三类人员在腾退其所租住的不可售公房时不能获得房屋补偿款。 第十八条 第四类人员在腾退其居住的住房时不能获得房屋补偿款,但其已交纳的全部定金将原数退还。

第十九条 第一、二、三、四类人员在腾退旧住宅后,可自愿选择认购新建职工住宅、认购危旧房改造范围外的旧住宅和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三种方式中的一种。

第一、二、三、四类人员申请认购危旧房改造范围外的旧住宅的,可由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在已有旧住宅房源中调剂。

第一、二、三、四类人员选择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在腾退旧住宅并与院结清补偿款后,其认

购当期新建职工住宅和旧住宅的资格将被取消,在下一期及以后分期认购新建职工住宅时,可按照第五类人员的标准参加排队认购。

第四章 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旧住宅的腾退

第二十条 第五类人员申请腾退旧住宅的,根据相关规定,院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评估价格回购该旧住宅。第五类人员中在房改时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户,应当在补足按当年标准价与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后才可按照前款规定获得房屋回购款。

旧住宅的房屋回购款=旧住宅每平方米评估价格×旧住宅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第六类人员在腾退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应当补足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计算的房价款。在补交房价款后,按照第五类人员的标准获得房屋回购款,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发放房补时所扣减的承租面积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第七类人员申请认购新建职工住宅时,不能获得房屋回购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八类人员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不能获得房屋回购款,但其已交纳的全部定金将原数退还。

第二十四条 第十类人员在腾退危旧房改造范围外的旧住宅时,比照第五、六、七、八类人员获得房屋回购款。

第五章 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旧住宅的认购和配售

第二十五条 院回购的危旧房改造范围外的旧住宅的销售价格为该旧住宅按经济适用房评估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期新建职工住宅配售完成后,凡符合认购条件的申请购房者均可向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申请认购院已回购的旧住宅。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购旧房的购房者依据自建职工住宅排队计分办法的规定排队,由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组织申请购房者按照排队顺序通过摇号的方式认购已回购的旧住宅。

第二十八条 本章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第二章中新建职工住宅的认购和配售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院自建职工住宅配售工作由院房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为充分发挥院属各单位及各级工会组织的能动性,院属各单位及相关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成立本单位的自建职工住宅组织领导机构,由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和领导,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协助本单位领导共同做好本单位职工在参与自建职工住宅的认购及配售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协调本单位职工与院之间的自建职工住宅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与自建职工住宅的建设及配售等相关工作的各级单位、组织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院内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建职工住宅工作中的相关职责,接受单位、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职工所填报的信息具有审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于疏忽大意对上述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并最终导致自建职工住宅配售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当追究审查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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