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的原房屋产权人去世的,如果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房产已经过户的,由过户后的房屋产权人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并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补偿款;如果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房产尚未过户的,由房屋产权人的全部继承人通过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从中确定其中一人为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并由该继承人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并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补偿款。
危旧房改造范围外已购公有住房的原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的,如果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房产已经过户的,如过户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不是我院职工的,不得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如过户后的产权人或其配偶是我院职工的,以该职工的名义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并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回购款,按照其本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选择户型并交纳房款;如果在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时房产尚未过户的,由房屋产权人的全部继承人通过司法机关或公证机关从中确定其中一人为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并由该继承人以原房屋产权人(被继承人)的名义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并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回购款,按照原房屋产权人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选择户型并交纳房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住房并且在发放住房补贴时被核定为有房户的职工,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离婚的,由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本人及房屋所属的人员类别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并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补偿款或回购款;离婚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我院职工不能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补偿款或回购款,但可视同为危旧房改造范围外我院职工中住房未达标的职工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
夫妻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住房并且在发放住房补贴时被核定为有房户的职工,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离婚的,由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本人及房屋所属的人员类别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并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补偿款或回购款;离婚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我院职工不能取得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补偿款或回购款。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我院职工在离婚后5年内不得申请认购自建职工住宅,但是如果5年之内再婚的,并且再婚后的家庭符合认购自建职工住宅条件的,可按照再婚后家庭的条件以新组建的家庭申请购买自建职工住宅。
第三十五条 新建职工住宅以及回购后按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再销售的旧住宅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有关上市交易的政策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及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在新建职工住宅的配售过程中,如果由于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住户未能按期腾退住房,并导致危旧房改造工作无法开展的,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将提请院职工代表大会终止危旧房改造工作,并以优先收回建设成本为另行制定配售办法,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定金。 第三十七条 我院职工在自建职工住宅项目实施过程中,均应保证其填写的信息和申报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恶意隐瞒信息或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自建职工住宅配售秩序、影响自建职工住宅配售结果或造成国家、单位、其他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经院决定将取消申请购房者的认购资格;造成国家、单位或其他个人经济损失的,院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房改领导小组、院职工代表大会、院务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院自建职工住宅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及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房改政策及规定办理。 附件:1. 职工可认购新建职工住宅面积标准表
附件1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可认购新建职工住宅面积标准表
住房控住房面积 制 面积标准 单位:㎡ 工龄不满25年的初级师和科员 可认购的面积 (建筑面积) 单位:㎡ 人员类别 标准 单位:㎡ 60 70 80 90 105 120 60 70 80 70 80 90 105 120 140 70 60-100 80 90 60-120 60-120 60-100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副科级管理人员、25年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和科员 副处级管理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级管理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司(局)级管理人员 正司(局)级管理人员 工龄不满25年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工勤人员通工人 技师、高级工、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高级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