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18-12-10 23:16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 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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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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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中未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新的公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线路实际里程确定,市区线路里程难以确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该线路市区平均营运里程确定。

第十四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

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具体划分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标准评定》(JT/T325)确定。

第十五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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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按照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旅客站务费是指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的费用。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代收代交。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单程通行费用总额÷(核定载客量×实载率)。核定载客量是指营运座位数。

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票价单位:

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含)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八条 行包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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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

购票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残疾旅客并可以免费携带自用非机动残疾专用车1辆。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九条 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货物运价的计价类别和计价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输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里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四章 价格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价格管理权限:

(一)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及行包运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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