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

2018-12-10 23:39

致通过后提出融入方交易额度评议值。

授信审核小组成员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授信、风险监控的人员、风控部门及财务管理总部指定的相关人员组成。

公司采取分级授权的方式,分级对授信审核小组上报的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交易额度评议值进行审批后确定融入方的交易额度。各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 融入方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 融入方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500万以上的,由信用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 融入方交易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融入方资信的持续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动态跟踪

营业部对获得股票质押业务资格的融入方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关注融入方资格条件和信用情况的变化情况。

营业部负责对融入方的跟踪监控。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融入方在公司托管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 融入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机构融入方的日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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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融入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融入方其他负债状况; (四) 融入方作为当事人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 (五) 融入方偿还债务的主动性、及时性; (六) 融入方对公司通知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 融入方因违法违纪,被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况;

(八) 融入方履行《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九) 可能影响融入方资信状况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资质等级调整

若营业部在对融入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时发现融入方发生经营情况恶化、资产被冻结、重大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其资信的事件,营业部须及时向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下调融入方资质等级:

(一) 融入方违约造成公司轻微损失的;

(二) 融入方所出具的资质调查材料或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虚假但情节轻微的;

(三) 个人融入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融入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融入方无法履约的风险;

(四) 融入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五) 其他可能影响融入方资信状况的情形。

对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融入方,公司按变更后的资质等级重新授予融入方交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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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交易额度调整 (一) 调高交易额度

融入方在本公司托管资产总值增加,盈利能力强、信用履约诚信度高的,可以申请增加交易额度。

融入方申请提高交易额度时,仍需满足公司对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的选择标准。调整后的融入方交易额度仍需满足公司授信原则。对融入方申请增加交易额度的,经营业部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报公司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二) 调低交易额度

若融入方信用资质状况恶化,如发生融入方违约情形,导致其资质等级发生下调,但尚未触及资质终止条件的,公司有权调低直至取消融入方交易额度。

调低交易额度由融入方所在营业部发起融入方交易额度调整申请,经营业部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报公司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易额度收回

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收回融入方股票质押业务的交易额度: (一) 融入方提出交易额度终止申请;

(二) 公司认定的融入方股票质押业务资格被终止情形发生; (三) 公司认定需收回融入方交易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

确因融入方自身原因违约,造成公司实施违约处臵且违约处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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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收回全额本息的资信不良融入方,公司继续通过法律追索并将该融入方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按要求将融入方黑名单向监管机构以及个人信用管理机构通报。

对于此类有严重违约记录并列入公司黑名单的融入方,公司有权取消其股票质押等融资性质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融入方发生交易额度调低、交易额度收回或被调入公司黑名单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解除质押。

第六章 融入方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入方重要信息包括融入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及期限、法定代表人、股票质押业务代理人、联系信息及控股股东等。融入方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的期限内到指定营业部临柜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纸质类以及电子媒介类融入方档案资料。

主要包括:各类股票质押业务申请资料、征信材料、尽职调查材料、业务审批表单、《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教育资料、融入方资信记录、融入方服务记录及资料、各类业务报告和报表,以及其他股票质押业务资料。

电子媒介类档案资料除以上资料扫描影像外还包括电话录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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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发送内容及记录、手机短信发送内容及记录、电子影像、录音录像等各类电子介质融入方档案资料。

书面纸质类档案资料的保管应当完整、清晰、有效。电子媒介类档案资料应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职责 (一)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

1. 负责制订与股票质押业务相关的档案管理规定;

2. 负责保管《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和各类公司审批资料; 3. 负责建立和维护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信息库;

4. 负责指导营业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管理工作。 (二) 营业部

1. 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

2. 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及时移交《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3. 负责及时将股票质押业务融入方档案影像资料录入公司账户管理系统;

4. 负责其他与股票质押业务相关的融入方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保管、借阅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保管和使用 (一) 《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订、印刷和发放。营业部应使用统一版本的《业务协议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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