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2)

2018-12-11 00:01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其派出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党委、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评价意见,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派出巡视组的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

作情况的汇报,或就重大问题要求巡视组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委的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

实情况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被巡视单位完成巡视整改工作后,巡视办、巡视组应通过适当方式跟踪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巡视工作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 (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并了解其经验、做法;

(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纳入出差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被巡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巡视组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等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从事巡视工作所需要的党务政务和业务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巡视办会商组织人事部门选配,并按有关程序报党委、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各级党委要重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负责按照派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办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巡视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巡视组建立临时党组织,在巡视工作期间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 巡视办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要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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