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业务怎样填写纳税申报表?.

2018-12-11 10:21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业务怎样填写纳税申报表? 基本案情

某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摩托车三辆,取得价款104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栏为10000元,税率栏为4%,税额栏为400元,纳税申报表怎样填写? 案例分析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税额填写在申报表第23栏,不能在附表一中直接按减半数填写。具体填写方法为: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开具其他发票”的“4%征收率”相关栏次,即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4列分别填写“10000”、“40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动生成,分别为“10000”、“400”。将计算的减征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为“200”。

2014年政策变化——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事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纳税人销售旧货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 旧政策 财税[2009]9号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总结: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累计折旧 8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应收帐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固定资产清理 0.77(20/1.04*0.0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77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77 贷:营业外收入 0.385 贷:银行存款 0.385 借:营业外支出 0.77 贷:固定资产清理 0.77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 ÷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16;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308

贷:补贴收入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6

笔者分析:对于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首先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是正确的。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从今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假设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11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包括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则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10,000-(100,000-2,308)=12,308元,而非110,000-100,000=1,0000元,同时当期应纳税额为2,308元。当然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从国税函

[2008]1075号文调整后的申报表看,这一规定仍是适用的。因此2,308元的应纳税款如果未交则可以抵减期末留抵税额12,308元,即结转到下期的“期初留抵税额”为12,308-2,308=10,000元。

2、对于减半未征的增值税,甲公司将其计入“补贴收入”也是不合适的。首先,即使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补助,但“补助收入”科目也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而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新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更重要的是,对这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才能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不论企业执行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将直接减征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都是不正确的。综上,甲公司此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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