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32,308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涉税申报问题
(2013-01-28 12:35:51) 转载简易办法 征税 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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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税收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东北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除时间不同外,均比照执行)发生下列业务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1、销售旧货;2、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4、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当时属小规模纳税人,且销售该固定资产时已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由于部分纳税人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导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企业账务数据不一致。举例如下:A公司系西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1日,销售其2007年购入的机器设备一台,销售时账面资料如下:机器设备原值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17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销售价格为31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款收取。
计算该业务应纳增值税:310/(1+4%)*4%=11.92万元 实际应缴增值税11.92*50%=5.96万元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
累计折旧170 资产减值准备50
贷:固定资产 500
借:银行存款31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8.0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92
由于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应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中。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8
贷:营业处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18.08 结转直接减免的5.96元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96
贷: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流转税5.9
在进行增值纳税申报税时,首先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中“4%征收率”中销售额处填298.08万元,应纳税额处填11.92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第5行“(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处填298.08万元;在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处填11.92万元,最后尚需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处填5.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