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5]《教育法学》(标准答案)(3)

2018-12-11 10:22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41、以下是一所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的处分规定,哪些是违法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

4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类型有

培训结业证书 专业合格证书

国家教师考核合格证书 学历合格证书 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43、法律实施包括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解释 法律的效力

44、以下可直接成为大学教师的有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毕业生 专科毕业生 中师毕业生

45、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主体包括

国家 家庭 社会 学校 教师

46、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以下教师哪些方面的依据?

受聘任教 确定工资 晋职晋级 实施奖惩 参加培训

47、法律本文按性质可分为

标题

总则

分则 罚则 附则

48、普及义务教育立法的特征是

强制性 免费性 执行性 指导性 世俗性

主观题 49、

案例分析题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2分)

2、违法主体有两个:

(1)当地政府。《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3分) (2)小英的父母。《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3分)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

50、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应该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 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3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12分)

51、

王老师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XX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2012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2013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合同中对此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

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 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答:(1)学校的管理规定与聘任合同不一致,且与教师自身利益相关联,应该经交代会讨

论通过,因此在本案中,学校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学校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对教师进行解聘处理,该处理决定无效; (3)教师对该行为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司法诉讼。

52、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育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2天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问:(1)该校在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做法属于不当行为?(2)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谈谈高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中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参考答案: 答:(1)A.学校在确认学生作弊行为后,学生要现场签署违纪确认书 B.开除学生的程序存在不当,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C.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学校没有给予学生申辩和陈述的机会

D.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理

(2)处理学生违纪应当坚持的原则:A.过罚相当B.程序公正 C.教育为主,不能以惩代教 D.维护学生合法权利:如申辩权、陈述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

53、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参考答案: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答: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

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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