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5]《教育法学》(标准答案)(4)

2018-12-11 10:22

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分析教师如何有效履行法律义务。

参考答案: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

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5、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参考答案:

答:1.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9分)

2.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8分)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3.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式(8分)

56、分析学校安全事故过错补充责任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参考答案:

答:1.法律依据(6分)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基本特点(9分) (1)第三人侵权

(2)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实现之间存在关联性

(3)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3.应对(1分)

(1)严格管理,防止第三人侵权(尤其是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 (2)寻找第三人有责任能力的证据 (3)正确认识自己的追偿权

57、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

参考答案: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8、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参考答案:

答:1..法律依据(9分)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基本特点(8分)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应对(8分)

(1)严格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

(2)举证上尽量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同时注意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有过错; (3)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保留意识。

59、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

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3分)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6分)

(3)李某及个体户。(6分)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

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10分) 60、丁X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X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X自杀前,班主任汪XX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X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X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X的班主任老师汪XX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XX在丁X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X,导致丁X跳楼自杀。 请问:(1)汪老师汪XX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XX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答:在这一案例中,汪XX骂学生丁X“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X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X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8分)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 汪XX作为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

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10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汪XX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和予以解聘(或开除)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赔偿。(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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