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日编制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相关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四)下达项目计划和安排资金。根据评审结果、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补助项目的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承诺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正式申报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由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五)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六)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八)如有新增建设用地,应附用地证明或用地情况说明;
(九)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
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十)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十一)招标初步方案;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对节能产品惠民项目,仅需提供上述第(一)、第(二)以及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证明材料。对节能服务体系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仅需提供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下达支出预算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其他项目奖励、补助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项目申报地财政局,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财政局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
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对所申报项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全程监控。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第一负责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地应将当年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连同效益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实际完工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省事管局汇总报送。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通过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省事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因特殊事项未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各地应当
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经同意后自项目应完工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延长整改期,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按程序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上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
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若一年内项目尚未实施,则资金计划自动取消,按程序收回已拨付资金,滚动计入次年资金预算(不占次年资金预算额度)。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申报国家和省各类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预期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对发生上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暂停受理项目申报两年。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9〕2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