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遂宁市×××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委员会或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委员会、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分会和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遂宁市××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