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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分制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学校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所属学院书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履行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
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综合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通过学院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处申请入学,经校综合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有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课程一经选定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获得学分。学生课程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登记(涉及成绩排序时,五级制折算成百分制,优计95分,良计85分,中计75分,及格计65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D(及格)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按学校安排的补考时间免费补考一次,无论何故,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如属必修课,需重新学习,如属选修课可另选其他课程,也可重新学习。
一门课程重新学习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由学院协调相关专业教授进行面试,以确定该生是否适合继续在该专业学习。适合在该专业继续学习,可再增加重新学习机会,或者由教务处协商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课程考核合格,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学生在本校参加国家认可的等级考试取得合格及以上的成绩(非百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可按比例进行折算,冲抵对应公共基础课程的校内考核的合格及以上成绩: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可分别按增加差额的20%、15%、10%、5%冲抵校内I-IV级英语考试成绩;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可分别按增加差额的30%、25%、20%、15%冲抵校内I-IV级英语考试成绩;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可按增加差额的40%冲抵校内计算机基础课程考试成绩;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可按增加差额的30%冲抵校内对应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考试成绩。
上述冲抵方案今后将根据学生考试成绩情况适当调整,调整方案以及其他未定等级考试成绩的冲抵方案由教务处提出,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在学生入校时公布。
冲抵成绩的核算:按学生入校时公布的方案,分别在学生首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就业招聘会的前一个月与毕业前一个月进行。
学生成绩登记表的课程成绩可取下列成绩的最高成绩:首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2+30(折算后成绩高于70分者按70分计,等级制成绩降一等级记载并最高计为中等,其中第一学期补考及格以60分作为首次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历次重新学习考核成绩、拟冲抵成绩。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计算学分加权平均分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计算公式为:
?p=
ni?1ic?xi?ki?xi 2
其中,p表示学分加权平均分,n表示该生所修课程门数,ki表示第i门课程考核成绩,xi表示第i门课程对应的学分数,ci???1ki?60为调节系数。
?0ki?60涉及在校评优、选拔或申请少听、免听、免修课程需要计算学分加权平均分时,计算公式中的课程成绩ki以校内首次考核成绩为准,涉及毕业与学位审核时,以学生成绩登记表的成绩为准。
课程重新学习不限学期,单门课程申请重新学习人数达15人及以上的,由开课学院单独组班学习;人数不足15人时,可安排插班重新学习或由开课学院安排教师辅导学习。重新学习按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对申请重新学习人数多的课程也可根据情况由开课学院利用假期单独组班学习。
对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不交卷、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免费补考机会,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应在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校综合门诊部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体育部同意,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程成绩。
第十四条 一、课程选修
学生选课应遵循先后修原则。大部分课程都有先修课的要求,先修课分为两类:各专业视具体情况,确定1-4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作为一类先修课,此类先修课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学习后方能选修后续课程。
非一类先修课称为二类先修课,二类先修课修读过且考核总评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即能选修后续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45分的,由本专业教授面试后确定能否选修后续课程。
学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以指导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具体办法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课程(学分)结构,全部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通修课四大类。每类课程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只能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选修,选修课可在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中选修,但所选课程类别应一致。
学生在校学习的前四年每学期至少应选满15学分(其中前五学期每学期本专业课程应选满20学分),每学期选修课程总学分不超过35学分(含重新学习)。
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高于35学分者,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应先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在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10学分后,方可继续选修后续课程。
学生完成毕业总学分的60%左右,即可进入生产实习环节(可以安排在假期);完成本专业要求的最低学分的90%后即可进入做毕业论文阶段。
选课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第16周左右,达不到开班人数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已选学生进行改选。开学两周内学生进行试修,如需改选、退选,按规定办理手续。开学两周后即正式编定教学班,非特殊原因不再接受改选、退选。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二、课程少听
已修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名进入专业前30%的学生,按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如果出现部分上课时间冲突,可每学期申请少听一至二门课程的部分课时。
学生需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少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少听课程。获准少听课的学生,要保持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并按时提交作业,参与全部实验、实践环节,并参加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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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程免听与免修
已修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名进入专业前15%的学生可每学期申请免听一门课程,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每学期申请免修一门课程:
(一)能提交该课程自学笔记与作业本;
(二)提供已学习过或旁听过该课程的有效证明。
获准免听的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实践环节与考核环节。
获准免修的学生应参加课程负责人的命题考试或提前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同时学生应按时参加全部实践环节,实验、实践合格可以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成绩,如实验、实践不合格,该门课程需要重新学习。
获准少听、免听与免修的学生如需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之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等必修课程和一类先修课,不得申请少听、少听和免修。港澳台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也可不参加军训,但该类学分须用于修读任意选修课。
第十五条 学生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择定某一专业,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指定的课程,如修完所有指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发给辅修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奖励实施办法》申请学分奖励,奖励学分累计最高为8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具体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学生出勤情况可作为平时考核成绩的组成部分,同时应将出勤情况定期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备案;前次销假后,再次请假需在一周以后;请假一周以上一个半月以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综合门诊部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它有关证明。
(三)实践活动不能请假,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重新参加相应实践活动(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行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立即到所属单位学生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不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要求参加的活动均作旷课处理。 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一般应当休学。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新学习,任课教师应在考试一周前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如因病须附校综合门诊部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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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下列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前两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分排名进入本专业前1 5%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2、确有某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院公布各专业接受学生人数(不超过专业实际人数的5%,四舍五入)、条件、考核办法。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综合评定,按不超过本专业实际人数10%的比例确定同意转出学生名单,获准转出的学生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上网公示三天,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办理学生学籍变动手续。 2、有专业特长的学生
学生凭获奖证书、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或相关专业两名教授推荐等证明材料在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有特殊原因的学生
须提出由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转专业,转入何专业由教务处协调确定。
(三)有关规定
转专业的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补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或者入校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八年(含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我校综合门诊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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