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如因病需校综合门诊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因病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并办理离校手续。
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
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因病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综合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学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 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节学期办理,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缴纳该学期的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或劝其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需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对应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习年限的基础上适当缩短或延长,可缩短至二年,也可延长至八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确因创业需要,并初具成效,经批准可进一步延长修业年限,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灵活学习方式。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即可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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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过努力,提前一学期及以上时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并完成所有的实践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在剩下的学习时间内,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毕业离校。在预计毕业当年3月底前提出毕业申请,列入当年毕业计划; (二)申请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按研究生有关招生办法办理手续; (三)参与教师的研究课题。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
(四) 继续在校选修课程。免收专业学费与学分学费,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五)由专业所在学院指派教师因材施教。
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应在第四学年3月底前提出延长申请,经批准后,继续在校学习,并在预计毕业当年3月底前提出毕业申请,列入当年毕业计划。没有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原则上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习年限进行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习年限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也不再享受国家与学校给予学生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毕业资格的审核一般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学生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结业证书,10学分以上未达到及格成绩,办理肄业离校,发给肄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返校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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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参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奖励与处分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级学生开始试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分制教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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