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基础相对薄弱。即使在民主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我国选举制度也并不够成熟和完备,公民社会也尚在发育中,传统政治文化与机制对当代选举的负面影响还根深蒂固。因此,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选举之路,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构建公民社会的当务之急。
第二,政策主导性强。我国的选举多是自上而下践行的,即动员型或确认型选举。这种选举模式在选举工作中具体体现为,选举动员工作做得越好,选民参加选举的热情越高。然而,高参选率并不代表选民具有较高的参选意识,即主动确认自身公民身份并积极参与到选举中。大部分人的选举行为还是一种政治动员的结果,这与选举本来的价值和宗旨相去甚远。大量存在的、完成任务式的被动选举也很难选出真正合格和负有责任感的人民代表。 (二)我国选举存在的缺陷 1、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狭小
我国选举法第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表明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人大代表多层次间接选举使我国先进的民主选举理论与落后的选举实践形成反差,我们的理论历来为我国的高度民主而自豪,而民主实践却没有跟上去”。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直接选举仅限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其范围过于狭窄,而间接选举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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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过大。而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选民抱怨最多的还是无法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其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选民在选举时只是听取有关候选人的介绍,在这种情况下选民选举代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严重影响了选举的质量和公正性。 2、选区划分随意性大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 也是被一般选民所忽视的。中国选举法仅在第五章用两个条文简洁表达。在选区的具体划分方法上, 《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说明我国实行的是地域代表制, 选区按地域划分。候选人不一定需要是当地居民, 选区划分随意性非常严重, 这就极大的方便了各级官员当选为代表。这种选区划分办法, 加上候选人身份无限制, 无异于给各级官员的顺利当选大开绿灯。
5、选举争议解决方式单一
在选举过程中, 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选举秩序, 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对选举争议仅限于选民资格上。选举争议的解决方式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申诉, 除选民资格诉讼外, 其它诉讼在我国选举法中没有依据。现行选举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很不全面,表现在对选举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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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诸如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方面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则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关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则规定的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制裁手段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过于简单。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制约选举的因素
我国公民社会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公民选举训练还很不充分,现行选举制度弊端较多,直接选举的范围、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不足。归结起来,有一层重要原因在起决定作用。即为选民素质的培养和公民社会、法治精神的真正形成。具体分析,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选民文化层次较低,权利意识十分模糊。把民主搞好,从长远看就是要提高选民的文化素质,增强其权利意识。知识层次低的选民在选举过程表现出的参与性,多数是出于从众或听命的心理反应,而并不是对选举内涵的真正理解,更非对选举权利的主动把握。 第二,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对选举机构和选举操作程序以及选举过程中的救济等具体规定,还很不完善。这些问题表现在选举细则中,即为规定模糊、权力失范,造成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选举原则的行为。
第三,选民利益不受关注。社会层面来看,缺乏足够的利益驱动,是人们对选举或政治改革兴趣冷漠的内在原因。理论身上虽不能完全靠自身利益驱使来左右选举中的投票行为,但选民却不可能抛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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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参与选举,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锻造公民社会,培育公民精神和正确的选举理念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关键。 (三)我国选举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伴随着社会群体利益的多元化,公民利益表达的愿望空前强烈,中国人民政治参与意识也今非昔比。无论是基层选举,还是人大代表选举,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实践正展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然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诸多社会矛盾积聚,民主法治尚待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选举制度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的地方。要解决当前我国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继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必须着眼于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理念上的更新,要加快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公民选举理念的发展。选举是政治参与的核心内容,自觉的选举意识的存在标志着公民意识的成熟。因此,培育公民的选举意识,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对政治行为进行独立、理性的思考,是我国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以实践人民主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不二选择。 二是制度上的完备,健全和完善具有前瞻性且具备中国特色的选举规制。选举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合理、完备的制度保证。分析我国当前选举制度中的种种不足及缺陷,在扩大选举范围、健全选举机构、科学划分选区等制度设计上还需做足功夫。
三是充分的实践,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推进公民对选举的认识、认知和认可,从而增强对国家和法治的认同。选举制度的设计不可能解决政治选举的所有问题,因此只有在充分的实践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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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使制度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必须将选举的民主精神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
在多大范围内实行直接选举,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②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③可见直接选举原则是马列主义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两者的划分是以选举次数为标准的,前者是指选民直接投其所选候选人的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规定,取得简单多数或者绝对多数票,就被认为当选,后者是指由特设的选举团来决定选举的结果。④也有人指出,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是指选民将选票投给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是一种直接民主,其民主形式更为完备,民主程度更高,间接选举是间接民主,民主程度相对较低,而且间接的层次越多,民主的程度就越低。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选民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因此,进一步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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