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供应价格由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财务成本等组成,其中,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规定程序确定。
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收储机构应当设立房源收储的资金专户和台帐,并接受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