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

2018-12-11 23:05

(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普及项目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重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较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 软科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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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成果(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专家,按照《办法》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推荐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1名(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 跨专业推荐无效。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专家推荐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当征得候选人和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由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全体完成人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个人,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必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学技术项目成果。

第三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重大成果,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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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三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成果,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通过行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成果,要求撤回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第三十八条 推荐为省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推荐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

项目成果完成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

第四十条 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一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在异议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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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每个初评专家组由5—9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11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由40—50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 人,原则上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专家认为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可在推荐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第五十条 省监察厅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对科技奖励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章 异议及核实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形式审查后公示期间接受异议,行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接受异议。

第五十二条 异议受理、处理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情况特别复杂、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厅,不得转发其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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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工作业绩、创新成效、工作履历等的异议,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省科学技术厅进行调查。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候选人及所在单位、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负责调查,形成调查结果,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以及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对异议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第六章审核和授奖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的公正性、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并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奖金、荣誉,按照《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企业因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仅授予企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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