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3)

2018-12-11 23:05

(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六十二条 我国留学生、学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以及省外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三条 省际合作的项目成果,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的不正当的要求。尊重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一经查实,即予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度的报奖资格。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影响,不得妨碍省科学技术奖的正常评审。如发生上述现象,经查实,取消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六十八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专家应遵守《办法》第三十规定有关纪律,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诚信情况,形成信用档案,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

对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按照《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收受贿赂行为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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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发成〔2014〕12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浙科发成〔2011〕73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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