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科〔2013〕228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 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国家质检中心分级管理,质检总局制订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新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应按照《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自评估,确定拟申报级别后向总局提出正式申报,总局将分级别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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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二、已经总局批准成立或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定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质检总局 2013年5月2日
抄送:认监委、标准委,质量司、计量司、特设局、监督司、食品司、
科技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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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 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统一管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
承建单位在准备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材料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及能力水平,按监督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进行申报,所报级别须满足表1中对相应级别的要求。
表1 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
级别 技术要求 1、名称 是否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是否列2、产业基础 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是否区域支柱产业(区域内产业覆盖的产品产量或产值占全国总量的百分比) 3、技术具有的省级检测机构资质 实力 技术人员数量或中、高级职称人
A级 B级 C级 基本符合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是 是 是 ≧15% ≧10% ≧5% ≧5年 技术人员数量3
≧3年 技术人员数≧2年 技术人员数
数百分比 60人以上或中、高级职称人数百分比≧70%
量30人以上量15人以上或中、高级职或中、高级职称人数百分比≧50% 正高以上
称人数百分比≧40% 副高以上
技术带头人职称/资历 土地投入
4、政府支持力度
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投入 资金投入 人才投入
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上
基本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基本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 基本满足初建或扩建的需求 基本满足技术能力对人员素质的需求 ? 省级区域内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总局验
5、建设业绩
收的国家质检中心
? 省级区域内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按期验
收完成率不低于50%
二、分级与验收要求
总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和附件1“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组织分级与验收,80分以上合格。
1、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根据总局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按相应的文件进行分级。
2、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附件1进行自评估,确定按照B级或C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本细则发布之后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筹建任务书确定的级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现场按申请级别验收未通过的,承建单位可在6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直接取消筹建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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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级管理
按照附件1中的分级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定,原则上连续2年年度考核与评定均超过85分的国家质检中心才允许申请升级评定。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升级评定。对于成立1年以上,发展情况特别好、成果特别显著的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与评定达到90分以上),可允许其提前提出升级评定申请。
B级国家质检中心可以申请晋升A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只能申请晋升B级,不允许直接申请晋升A级。
(一)升级基本条件
1. 正式成立满2年;
2. 工作覆盖面发生明显增长; 3. 技术能力和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 4. 科技人才团队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 运行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发展情况稳步提升。
参照附件1在升级评定初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估,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二)升级评定程序
1、基本程序
(1)符合升级基本条件的国家质检中心填写《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升级申请表》(见附件2),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升级申请。
(2)总局主管部门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省级局报送的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升级条件的,批复并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3)总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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