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练习题(4)

2018-12-12 23:01

22.(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两个方面。精神损害不仅应当存在于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应当存在于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我们认为:(1)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损害但是不属于精神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中,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广义的非财产损害除了精神损害之外,还包括外部名誉(社会评价之降低),狭义的非财产损害仅仅指精神损害。(2)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它与财产之增减无直接关系,也不能等同于外部名誉之损害。民法研究的精神损害,以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为限。

(二)精神损害的发生情况

上述情况表面,我国民事法律只认可了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精神损害,而没有认可其他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侵权,可能出现独立的或者非独立的精神损害的后果:(1)作为独立的诉因的精神损害赔偿。致人严重精神痛苦的的极端无礼行为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故意损害他人之其他利益而致使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或者公用事业之雇员的傲慢无礼行为使顾客受到身体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对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侵害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责任。(3)在非法致人死亡的诉讼中,死者的近亲属得请求两种精神损害,一是代替死者对在其死亡前受到的精神痛苦(尤其是死亡前受到非人所能承受所折磨的情形)请求赔偿,二是因死亡事实本身给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4)在身体伤害的诉讼中以及非法拘禁、医疗事故等案件中,受害人得对其受到的精神痛苦或者疼痛请求赔偿。 (5)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或者接受质量极端低下的服务,顾客受到精神上的损害; (6)在其他一些诉因中,特别是涉及受害人人身权或者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可能出现精神损害。

六、案例分析

1.此案马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侵权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故意或过失;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4、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一名共同侵权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87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确定共同加害人责任份额的基本要求,是各共同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行为人各自的份额。本案的花炮生产者马某和运输者刘某为共同侵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向二人共同主张权利,也可向其中的一人主张权利。两名侵害人之间虽然承担连带责任,但也有责任份额之分,如果事故的发生主要是花炮的质量问题,则马某的责任份额要大些;如果主要是运输不当造成的,则刘某的责任份额大些。总之,共同侵权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A公司市场内张贴有“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等内容的所谓“告示”,由于此告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出台),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超级市场工作人员搜查公民王某、倪某身体,构成非法搜查自然人的身体,从现在的观点来看,王某、倪某可以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本案中,超市还可以构成对王某、倪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如果法律对具体人格权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此具体规定,而不得适用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这也就是法谚所说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就是指就同一事项,特别法于普通法均有规定时,则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亦即排除普通法之适用。 如果不适用法律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适用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就称为“向一般条款的逃避”,是不允许的。因此,本案例,如果法律对身体权有规定,王某、倪某就应当以A公司侵害身体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给予其救济。

3.【案例】

刘某系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佘某叫到四川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征象,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其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认定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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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评析】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过劳死的案件。过劳死,是医学上的一个新概念,是指由于劳动强度极度超过身体承受能力致使过度疲劳而形成的猝死或者导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这种死亡通常发生在劳动环境当中,或者在与劳动环境相关的场合。

造成过劳死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在理论上怎样解释这种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缺少详细的研究。急需研究的,就是造成过劳死的行为究竟怎样构成侵权行为,侵害的究竟是什么权利等问题。

过劳死侵权行为,就是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强度极度超过劳动者身体承受能力而造成死亡后果的侵权行为。那么,过劳死行为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呢?过劳死案件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行为的直接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强迫过度劳动的人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过失,更没有这种故意,因此不能认为是侵害生命权行为;但是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了,又不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我认为,造成过劳死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过劳死的后果,就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民事判决是否可以援引《宪法》的问题。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的时候,多数学者认为,对于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援用宪法的原则规定作出判决。我想,既然宪法都规定了的民事权利,尽管民法没有规定,那法院也没有理由不能援用而加以保护的道理。2001年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援引宪法作出民事判决的司法解释已经阐释了这个精神,我看是正确的。

4.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第二天上午,小亮的母亲伍某来到学校,质问赵某为何体罚其孩子,经赵某耐心解释,伍某仍不肯罢休。随后,伍某在赵某的办公室大吵大闹,当着其他教师的面指责赵某贪污学生的学费、经常殴打学生。当天下午3点多,赵某正给学生上课,伍某突然闯进教室,辱骂赵某是“贪污犯”、“疯婆”。而后,伍某还给市工委、市教委写信要求处理赵某。赵某精神遭受打击,请假在家休息一周。2002年11月,赵某将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如果认为其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在其所主张的事实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即在公开场合向公众宣扬,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答案:伍某认为教师赵某体罚其孩子,这一问题本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然而伍某为发泄心中不满而选择诋毁赵某的名誉,其侵权的故意是明显的。伍某在教室、办公室等公开场合用侮辱性的言语辱骂赵某,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当众指责赵某是贪污犯,其行为的性质是恶劣的。伍某的侮辱、诽谤行为在公开场合进行,已为教师和学生所知悉,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对赵某的公正评价,败坏了其名誉。赵某作为教师,良好的名誉、学生的信任和爱戴是其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伍某的行为使其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致其精神陷于痛苦,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可见,伍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赵某名誉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伍某写信向市教委、市工委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赵某,应属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5.原告韩某是山东省济南市某中专学校教师,被告毛某为该校98级医检二班的学生。韩某在诉状中称,1999年下半年,韩某担任毛某所在班级的英语学科老师。在一次期末考试中,毛某的英语成绩不及格,为此,毛某多次找韩某要求更改成绩,韩某没有答应。随后,毛某多次给韩某写情书、打电话,意欲和韩某套近乎,均遭到韩某的拒绝。毛某对此怀恨在心,先后3次给学校领导写信,称其被韩某诱奸,并多次被迫与韩某发生性关系。后来,韩某被学校停课检查。此事在学校传播后,给韩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2002年3月,韩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毛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本系师生关系,理应相互尊重。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原告所在单位反映其与原告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原告被学校停课检查,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4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答案:毛某因要求韩某更改成绩未果,出于报复而捏造事实诋毁韩某的名誉,显然,毛某具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毛某无中生有,向校领导写信谎称其被韩某诱奸,该行为违背了道德和法律。毛某虚构的事实在学校传播后,韩某被学校停课检查,其名誉遭受损害,精神遭受打击,家庭关系蒙上阴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可见,毛某的行为已侵害了韩某的名誉权。

6.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本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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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问题。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赵某、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

(2)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7.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特殊侵权责任问题。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练习题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2、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 )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4、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5、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务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6、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A、分别实施 B、造成同一损害 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侵害 D、造成两个损害

▲7、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A、提出请求时 B、判决生效时 C、损失发生时 D、财产生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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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9、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0、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年 月 日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A、2009. 12. 26 2009. 7 .1 B、2009. 7 .1 2009 .12 .26 C、2009. 12. 26 2010. 7. 1 D、2009 .7 .1 2010. 12. 26

12、责任侵权法第20条所规定的,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顺序依次是( ) A、损失—利益—协商—判决 B、损失—协商—利益—判决 C、协商—损失—利益—判决 D、利益—损失—协商—判决

▲1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讲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应由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是( )

A、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的损失 B、公司职员违反规定擅自将车辆开回家,造成第三人的侵害的 C、某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与同事争吵并把其打伤

D、某售后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服务后返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14、侵权责任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应承担的情形是( )

A、醉酒 B、梦游

C、滥用麻醉药 D、精神药品

15、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的情形是( )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6、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17、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A、经主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8、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 A、医疗机构 B、医务人员 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包括(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3、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以下哪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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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返还财产 D、消除危险

4、以下哪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A、宾馆 B、商场、银行 C、娱乐场所 D、车站

▲5、以下哪些选项可以是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 A、生产者 B、销售者 C、运输者 D、仓储者

6、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实施医疗行为( ) A、实施手术 B、任何治疗活动 C、特殊检查 D、特殊治疗

7、因( )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医疗水平

8、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 )等补救措施。 A、警示 B、销毁

C、召回 D、低价出售

9、患者有损害时,下列哪些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D、因患者太多,来不及诊疗,耽误了诊疗时间 四、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支出超出自己部分的连带责任人,无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2、无过错的理由不是追究无过错人责任的理由。( )

▲3、对于无过错责任案件的起诉,原告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

▲4、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连带责任没有追偿性。 ( )

▲5、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6、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场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公共场所,实际上只是营业性的服务场所。( ) 7、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都不承担责任。( )

8、高空抛物的规范规定的作用是为了更好的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

9、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10、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者指对环境进行改变的人。( ) ▲11、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刑事责任。( )

▲1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3、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

▲1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5、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16、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18、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

五、案例题

▲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

(1)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吗?为什么? (2)路人E可以向谁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3)甲可以就丢失的掌上电脑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2、A将自己的一部小轿车卖给B,但尚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经认定属于小轿车一方责任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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