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的庭审质证意见(一)(3)

2018-12-14 22:53

证,这也是周**与华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第1项工作任务,证明周**的确依合同履行义务,提供服务。

11. “建设用地规模文件材料”(卷5P121~131),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该证据材料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鉴定,仅有省残联的函件声称该函件为伪造,但省残联出示钟落潭政府的《情况核实的复函》同样不是原件,又未经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客观性同样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 “项目前期费用文件”和“省财厅拨款的项目预算”(卷6P1~19),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而且控方宣读的刘开诚的证言也已经指出,账户上仍有50万元,但事实上项目办的另一个项目(康复基地)的行政费用已远远超支,账户上的50万元根本无法支付康复基地项目的费用,更不用提项目办工作人员的工资、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杂费等行政费用的支出。

13. 《征用湴湖村土地合同》《征用马沥村土地合同》(卷6P33~40),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该份证据材料证明之前同是征用湴湖村土地的地价也是30万元/亩,而且还不包括社保费,说明后来的征地价格中并没有虚高的情况。湴湖村周边相邻地块马沥村的地价同样为30万元/亩,其中也不包括社保费用,也足以证明本案征用湴湖村405亩土地30万元/亩的价格并不虚高。

14. “关于申请征地补偿款的函、征地补偿款支付安排的说明、支付青苗费的请示”(卷6P44~51),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这份证据材料证明第一笔支付给华

昌公司的600万元是依照湴湖村与省残联签订的合同支付的,不存在提前支付的情况。

15. 《征用湴湖村土地补充合同》(卷6P52~58),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价格与之前征用湴湖村、马沥村合同一样,证明征地价格没有虚大。

16. “提前支付补偿款的会议纪要”(卷6P112~113),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该份证据证明提前支付4200万是经过党组讨论同意的,而且4200万征地补偿款进入村委账户,不能作为贪污款对待,提前支付征地款不是贪污行为。另外,该份证据材料同样证明谢**向党组汇报30万元/亩征地款时,尚未得知周**、陈**等人要给予其2万元/亩的好处,其此时并没有隐瞒“征地价格实际构成”的可能性,也没有虚大征地价格以骗取征地款的故意。

17. “发现伪造公章公文情况的报告”(卷6P127),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没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的征地价格的确是18.1万元,而且这18.1万元是纯地价还是包括了青苗补偿款、社保费等相关费用也不得而知,相关内容属于传闻证据,不能得出谢**虚大了征地价格的结论。

18. 钟落潭镇政府《核实情况的复函》(卷6P132~134),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该文件由省残联出具,不是原件,且未载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其客观性同样存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9. “省残联会议纪要”(卷7P1~51),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证明一次性支付420

0万元补偿款是省残联集体讨论得出的决定,谢**从中并没有起决定作用,而且该4200万元进入的是村委的账户,根本不能定性为贪污。

20. 《委托顾问服务合同》(卷7P128),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证明盈玮潼公司是协助华昌公司办理征地手续的,周**依合约提供顾问服务,其有权得到费用,这同样属于征地成本,不能将周**应得的服务费用理解为对征地价格的虚高。

21. 《征用湴湖村土地合同补充合同(二)》,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该证据证明提前支付4200万是经过党组讨论同意并签订合同的,而且提前支付的4200万进入的是村委账号,这根本不是贪污行为。

22. “会计材料”(第9卷),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其中“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材料证明相关征地款是由省财厅直接划拨给华昌公司和村委的,省残联不经手相关款项,该款项不属于省残联所有或者其能够控制的财物,谢**对此征地款也无贪污罪意义上的职务便利。

23. “冻结材料、银行流水”(第12~14卷),未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我们承认该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这些证据材料证明周**已经将其所得的710万元挥霍一空,客观上没有能力再给钱谢**,而谢**至案发时实际上没有拿到任何财物,结合谢**至案发时已退休一年有余却从未向周**要钱的情况,可以证明谢**没有占有国家公共财产的故意。

公诉人宣读的第二组证据是周**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错误将该组证据定性为证人证言的问题前已述详,在此直接发表具体质证意见。

1. 周**2014年3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卷3P96)说:“彭尚德让我问谢**,于是我就打电话给谢**说你们征用湴湖村405亩土地,能不能让我也参与这个事情,协助省残联办理有关手续。谢**听后就说湴湖村已经指定华昌公司来办了,如果我要做的话,只能是我自己去跟华昌公司的陈**谈。于是我就直接联系陈**,我们就约在广州市连新路广州交易大厦门口见面谈。当天下午,陈**坐到我车上和我谈。我将我想协助省残联征用土地办手续的想法告诉陈**,并把之前省残联委托我盈玮潼公司办理手续的委托书给他看,陈**看完后说不是同一块地,单凭这张委托书不能确定省残联是不是委托了我来办理,如果我能叫出负责事情的谢**副理事长来吃饭,才能相信我。我说好,约好了谢理事长再跟他联系”,上述内容证明周**与谢**联系后,谢**已明确告知其自己不负责这些事,具体征地工作湴湖村村委已经指定由华昌公司完成,让其直接联系陈**,说明陈**才能决定征地价格,也是陈**要求周**约谢**出来见面的,间接反映出征地价格实际上是由陈**及其代表的村委决定的,谢**没有能力决定征地价格。

2. 周**2014年3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卷3P97)说:“到白云宾馆后,我跟谢理事长先谈了一下,我说谢理事长,这件事你帮个忙,由我来协助省残联办理相关征地手续,让我跟华昌公司签个合同,如果我跟华昌公司签了合同的话,我不会忘记你的,我的意思就是让我来协助省残联来

办理相关征地手续,这个事情办成的话我会分一份好处给谢理事长,不会忘记他的。谢理事长当时说先不说这个,你们俩先谈好签合同的事,以后再说”,上述内容证明谢**并没有接受周**要给予其好处的建议,而且谢**与周**之间对“给予好处”的沟通并没有涉及虚大征地价格以骗取征地款的内容,只是周**希望通过参与征地工作赚钱,证明谢**、周**没有通过虚大征地价格骗取征地款的故意。

3.周**2014年3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卷3P99)说:“陈**没有看,而是拿出两份材料,一份是委托书正本,是有湴湖村、省残联盖章的委托书,内容是华昌公司全部承担湴湖村在省残联征用该村405亩土地的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及负责青苗补偿款和相关费用的发放工作,委托书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另一份是省残联与湴湖村签的征用湴湖村土地合同,是复印件”,上述内容证明陈**是在省残联与湴湖村签订征地合同之后才与周**沟通如何分配征地款的,也就是说陈**跟周**讨论如何分配征地款时已经确定征地价格是30万元/亩了,即陈**根本没有跟周**、谢**讨论过地价多少合适,而只是和周**讨论如何分配,并要求周**从他的份额中拿出两万元交给谢**。

4.周**2014年3月5日的供述和辩解(卷3P100)说:“陈**说现在省残联征用湴湖村那块地的蛋糕由他来切,其中15万元/亩是按区、镇一些征地的工作的规定,是给村里边的不能动,青苗补偿款及相关费用是15万元/亩,问我你们公司想占多少,才能完成你们的工作。我说我们公司主要是解决用地规模及用地指标,这一块是我们公司要用钱去跟村民买的,具体怎么样陈总你更清楚,既然这个蛋糕由你来切,具体怎么切就由


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的庭审质证意见(一)(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预制梁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