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港商选择了上海沪江自行车厂生产的型号为HJ-12的折叠式自行车,采购意向为
10 000辆。港商要求上海沪江自行车厂必须按下列要求制作样品供法兰克福博览会参展之用,样品制作费和邮寄费由港商预付:
(1)样品及包装上不能出现“Made in China”字样; (2)样品必须在2008年4月30日前寄达英国的最终客户; (3)样品加贴“PHILLIP”商标;
(4)样品数量为10辆。
如果你是跟单员,是否可以按港商的要求操作?请简述其理由。
不可以。(2分)
加贴“PHILLIP”商标,已经涉及知识产权,我方没有被授予该商标的使用权。(2分) 我方只能控制寄出的时间,不能(难以)控制具体达到时间。(1分)
全国外贸跟单员岗位专业考试草稿纸
外贸跟单基础理论试卷A卷(含英语) 第11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