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为了防止乱批和滥占土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无偿使用往往会造成土地的大量浪费。为了避免由无偿使用造成的土地浪费,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外①,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对多(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其主要措施有: (一)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 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三)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力建设用地的,也要履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 39.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8-140、11-193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11-193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4分)11-198 答:
(1)不成立,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对排污者来说,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企业用排污费买“污染权”,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要免责,第一,不可抗力。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已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故八企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不成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昀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污染危害的发生通常是在污染源集中地区,企业在正常生产并符合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发生违法性问题),但污染物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而造成污染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这种合法排污的行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不应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2001)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0. 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8分) 13-226 答:该公司违反了以下向个环境保护制度: 1.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这也是对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费制度规定的突破,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2.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只要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造成大气严重污染都要实行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为两控区)。根据《国务院关于酸而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函[ 1998]5号)的规定,两控区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
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时,对计划年度内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做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即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含两控区)实行排污许可并按排放总量核定收费的制度,而不执行一般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制度。 4: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依照法律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