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

2018-12-15 17:58

企业领导人员;

(三十二)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十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所属企业(单位)或者原任职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三十四)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不得发生违反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定的行为:

(三十五)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公务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三十六)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或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应当由个人、家庭负担的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十七)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三十八)不得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或在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上述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三十九)不得将个人和家庭费用的单据、发票拿到下属企业以及承包商、供货商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报销;

(四十)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或接受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安排的境内外旅游活动;

(四十一)不得在核销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的职务消费时,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十二)不得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典活动,或借庆典名义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

(四十三)不得在检查工作、开会、出差、参观、考察和培训等涉及内部往来接待中违反有关规定,搞铺张浪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不得发生影响企业和公众形象的行为:

(四十四)不得接受所属企业(单位)及管理对象给本人及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十五)不得参加与本企业没有实质关系和实质内容的商业性国(境)外考察,或在出国期间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十六)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十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包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十八)不得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四十九)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 (五十)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凡发生未列举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贯彻落

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含董事、监事等),领取的各类兼职报酬,均应上交本企业(单位)财务部门或上交纪委转交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企业(单位)纪委。纪委应将收到的现金或能变现的物品变现后等转交本企业财务部门作入账处理,对其他不能变现的物品等应记录在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每年主动报告个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年度工资奖金、股权红利、兼职及兼职取酬和配偶、子女从业,购置不动产,持有集团公司上市企业股份,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投资参股企业,出国(境)定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廉洁从业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企业(单位)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为本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将本人贯彻落实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应当依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的有关规定,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新提拔的领导人员坚持任职廉洁谈话,对关键岗位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应当对所在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检举、控告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企业(单位)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负责,按程序提出有关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可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负责办理,按程序提出有关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及各成员企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

行为规范要求或职工群众有反映的,应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或部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提醒领导人员注意言行举止,遵章守纪。警示谈话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规范要求,影响较坏,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

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组织处理实行领导职务禁入制度:受到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担任同职级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同职级企业领导职务。

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组织处理须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

(一)受到诫勉谈话,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5%; (二)受到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10%; (三)受到停职检查,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15%; (四)受到免职,扣减当年度应得绩效薪金或奖金的20%。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有关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依据纪律处分档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党员领导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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