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调整:
(一)项目开展过程中,因业务、技术、工程或其他重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项目计划调整书(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5)3份,经业务归口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与业务归口部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决定项目计划调整(包括终止项目)的可行性。
(三)科技主管部门将计划调整结果及时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业务归口部门,并将审批盖章后的计划调整书返回业务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各1份。
第五章 评审/验收/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应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各省公司、相关直属单位、集团公司控股的各企业立项的科技项目,对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网具有推广意义的,也可申请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评审、验收或鉴定。
第十七条 评审/验收/鉴定的形式: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不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内容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进行评审;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中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内容的应进行验收;对符合技术创新指标和鉴定要求的科技项目可申请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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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形式分为会议评审、网上评审(通信评审)和应用证明。
(三)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中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内容的验收还应增加测试环节。测试可以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出具检测报告,也可由验收/鉴定委员会指定专家小组进行测试并出据测试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评审/验收/鉴定的条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二)研究资料齐全(文件要求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中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内容的需经过至少3个月的试运行期,性能稳定可靠,能够满足经营、生产和管理需求。
第十九条 评审/验收/鉴定文件要求: (一)一般科技项目
1. 项目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6); 2. 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1);
3. 其它支撑材料和附件(包括专题论证、调研报告等)。 (二)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内容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1. 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6);
2. 技术报告(或技术方案)(格式见附件2-1); 3. 总体方案(格式和编写要求见附件2-2); 4. 用户使用报告(格式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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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用户使用手册; 6. 维护手册;
7. 测试大纲(测试条件、方法和测试项目等); 8. 固定资产清单(规定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2-4); 9. 经费决算表(规定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2-5); 10. 源程序(清单和源代码);
11. 查新报告(新产品开发项目和鉴定项目提供); 12. 其它支撑附件。
第二十条 组织评审/验收/鉴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达到评审/验收/鉴定要求的全套资料报送业务归口部门审核。业务归口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评审/验收/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将全套资料行文报送科技主管部门。 (三)科技主管部门(或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或主持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
(四)评审/验收/鉴定委员会应符合下述要求:
1. 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为相关专业专家;
2. 所聘专家的专业结构应覆盖项目内容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项目组成员不得进入评审/验收/鉴定委员会; 4. 评审/验收委员会专家一般为7人~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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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验收/鉴定会议的一般程序: 1. 宣布评审/验收/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2. 承担单位介绍项目完成情况和主要研究成果,并接受专家质疑(考察与测试);
3.专家讨论和评议;
4. 评审/验收/鉴定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审/验收/鉴定意见。
(六)含有设备研发和软件开发内容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还应进行现场测试和财务决算验收,需要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评审/验收/鉴定的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再次提出评审/验收/鉴定申请。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评审/验收/鉴定:
(一)未能达到项目任务书要求; (二)所提供的资料或数据不真实;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可采用应用证明作为评审/验收/鉴定的意见,但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所提对策建议已被纳入相关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或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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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评审/验收/鉴定委员会意见应由主任委员签字后存入评审/验收/鉴定证书(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7)。应用证明应由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签字后存入评审/验收/鉴定证书。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管理是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所有项目均要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的程序和要求:
(一)通过评审/验收/鉴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评审/验收/鉴定意见修改完善后,与评审/验收/鉴定证书一并行文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二)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资产、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文档资料,行文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三)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结题归档资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归档要求的项目,向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颁发评审/验收/鉴定证书。不符合归档要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后,再办理相关结题事宜。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管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软科学项目证书编号规则为“软[年代号]序号”,应用技术项目证书编号规则为“应[年代号]序号”;鉴定项目证书编号规则为“鉴[年代号]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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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科技成果及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科技项目的档案管理按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文件要求 2.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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