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2018-12-16 21:55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青湾企发[200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又好又快地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是老城区企业搬迁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老城区企业搬迁工作。

第三条 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属应搬迁企业提报和实施搬迁计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本区控规调整工作;组织推进城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条 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后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专项用于搬迁改造的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职工安置、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和贷款贴息等。土地补偿费用用于职工安置、欠薪欠费部分,由劳动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搬迁企业;搬迁补助、搬迁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工业搬迁企业;2007年底前搬迁完毕、且土地已出让的企业不能列入搬迁计划。

第七条 市指定集聚区是指五市的省级开发区、北部高新区和新规划的胶州洋河装备制造业、胶南董家口重工业、即墨龙泉汽车及零部件、平度新河化学工业、莱西姜山轻工业、即墨女岛船舶工业等六个功能区及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集聚区域。

第三章搬迁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

2、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搬迁总体方案。包括:原厂区房产、土地抵押查封情况、拟搬迁内容、搬迁方式、搬迁时限和搬迁资金使用计划等;新厂区用地选址、用地协议、搬迁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等;

3、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分流计划与政策等;

4、搬迁企业职工构成情况。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5、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拟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拟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6、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7、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无土地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政府土地批文,并在申请土地储备前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属于改制企业的应在纳入储备前完善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手续)。

第九条 搬迁企业将申请材料(国有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搬迁领导小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规划等实际情况落实住宅中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

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对企业下达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计划通知”)。

第十条 对由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环保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搬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其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同时要求其提报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土地收回和供应

第十一条 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企业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二是重点组团区域外的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收地、统一补偿、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供应程序 一、统一规划

1、对重点组团开发区域,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可直接用于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前期运作公司落实。

2、前期运作公司对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做出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条件的专业规划,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二、统一拆迁

1、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测绘(勘察)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平均容积率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2、前期运作公司根据《计划通知》与搬迁企业就垫资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建筑物拆除、权属注销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30%的资金(企

业无资金需求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下同)。

3、前期运作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进行拆迁平整,理顺产权关系。

三、统一储备

1、前期运作公司将完成拆迁平整且两证注销后的土地交付储备中心。 2、储备中心根据宗地实际规划指标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3、市国土局拟定土地储备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

4、市政府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再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20%的资金。

四、 统一开发

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区域内土地平整,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一供应

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挂供地)。前期运作公司负责进行土地交接。

六、资金运作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由前期运作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具体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土地补偿费标准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执行。

2、土地出让后,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5%返还前期运作公司和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包干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

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前期运作公司收益,按土地成交总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补偿补助和相关费用后土地净收益的5%确定,从 85%返还包干款中列支(该项资金不从企业补偿补助中扣除)。

4、土地出让成交后,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储备中心分别提交资金核算报告(其中前期运作公司核算其垫付的搬迁补偿、相关费用及搬迁企业补偿补助余额;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核算土地整理开发费用;储备中心核算其垫付的相关费用),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后,市财政局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搬迁企业和储备中心。

第十三条 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供应程序

一、重点组团区域外由市政府确定的包片搬迁开发区域,由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可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操作。

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和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有关精神,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独立实施,不得与旧城和城中村(居)改造用地捆绑,具体程序如下:

(一)统一规划

1、对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储备中心根据市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向市规划局申请成批下达具备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多种用途的应明确各用途所占比例)。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储备中心落实。

2、企业在规划落实后向储备中心提交土地储备和注销申请,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审查合格后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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