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2)

2018-12-16 21:55

(二)统一评估

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三)统一收地

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按规定办理企业房地产权属注销手续后,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统一补偿

储备中心按照收地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储备方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30%的资金。企业在收地协议约定时间前将地上建筑拆除、场地平整,并交储备中心实施看管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再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20%的资金。

(五)统一供应

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挂工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交接。

(六)资金运作原则

1、储备中心垫付的规划设计、评估、测绘(勘察)、公告、招拍挂代理、看管和预付款后期利息等费用,在土地供应后向市财政局据实结算,从政府净收益中列支。

2、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部分,由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清算返还,储备中心扣除已付款本息和专项业务经费后支付被收地企业。

3、为加快企业搬迁进程,储备中心可委托专业公司实施落实规划、协调协助企业储备和搬迁、协助办理注销、定界和评估手续等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实际发生

金额据实列入被收地企业的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从垫资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统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直至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完成交付,后续垫资利息由资金平台支付(因企业原因影响土地出让的除外)。平台结余资金可以调剂使用,用于安排搬迁改造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因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较大,通过调整保障性住房比例难以解决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

第十六条 对搬迁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其土地收回补偿政策,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搬迁补助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1、列入搬迁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搬迁企业; 2、搬迁项目已竣工投产;

3、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中型企业固定资产下限4000万元或企业新增加投资超过原固定资产1亿元。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1、《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 2、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3、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情况简介、搬迁项目概况及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组织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和资金筹措、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搬迁项目竣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与拨付

1、以2010年为界定年限,搬迁企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启动搬迁的(以市领导小组批准搬迁日期为准),向集聚区搬迁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应得的100%予以拨付,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延一年减少10%

的搬迁补助(化工企业的界定年限另行确定)。

2、搬迁项目竣工后,搬迁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财政局按市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章搬迁项目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在具备第十七条中的1、2款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搬迁企业为化工企业或搬迁有困难列入市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在提报第十八条中的2、3款材料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提报《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和有关贷款协议、付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与拨付

1、搬迁企业申报材料(国有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通过审核的,市搬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市财政局对搬迁企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企业持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重点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条件

1、平度新河化工等重点集聚区3亿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 2、项目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由重点集聚区所在市政府向市搬迁领导小组提报以下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

2、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3、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情况简介、搬迁项目概况及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组织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和资金筹措、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有关贷款协议、付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与拨付

1、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通过审核的,市搬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 3、市财政局对重点集聚区所在市政府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八章职工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 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迁出区、迁入区(市)各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搬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用款单位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土地补偿补助、搬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市领导小组、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搬迁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所拨资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搬迁项目、重点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等贷款贴息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搬迁领导小组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搬迁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 2、《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表》 3、《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 4、《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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